从张春雷案看中国宗教工作法治化(尼哥底母真理追寻会上的发言)
祷告:亲爱的天父,今天你的儿女们聚集在尼哥底母真理追寻会,讨论近期宣判的张春雷长老案件。请你赐给我们智慧,让我们知道何为真理,清楚地知道你在这件事上的主权。看到你的公义、怜悯在这个案件中的彰显,看到你的恩手护佑你的忠仆张春雷长老,看到你对我们罪的管教,看到法官的心在你的手中,像陇沟的水随意流转。如若你希望通过逼迫能够陶冶你的门徒,也求你赐给我们顺服的心、忍耐的力。願主紀念贵阳仁爱教会的众弟兄姊妹和张春雷长老的悲傷、茵陳與苦膽,讓他們不白白喝這苦杯,让这一类案件从此在华夏大地绝迹,让你的旨意行在华夏大地之上。以上祷告是奉我主耶稣得胜之名求,阿们!
2024年7月24日,贵阳仁爱归正福音教会张春雷长老,在秘密庭审近两年、超期拘押了3年多之后,终于等来了对他的宣判:“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及“诈骗罪”均告成立,针对“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3年;针对“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5000元。数罪并罚执行5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5000元,电脑等“作案工具”予以没收,诈骗收入14400元发还“受害人”。这个宣判一出来,立即引发舆论的轩然大波。
可能还有些观众不了解张春雷,这里我先介绍一下:张春雷1964年1月出生, 贵州省人,1982年毕业于贵州大学中文系,原在贵州省人大作秘书工作,2014年神呼召他出来组建贵阳市仁爱归正家庭教会,任教会长老,该教会作为贵州改革宗教会,参加由王怡牧师组建的改革宗华西区会,2018年王怡牧师发起的《牧者联署:为基督信仰的声明》,张春雷与贵阳活石教会的仰华牧师一起,是第一批签名人。继2015年12月9日活石教会被取缔之后,2018年9月30日,仁爱教会也被贵阳市南明区民族宗教事务局“取缔”。但即使遭受反复冲击、多名会友被抄家,长老张春雷被捕,仁爱教会仍然坚持崇拜至今。张春雷在狱中肝硬化、胆囊炎等疾病反复发作,申请取保就医未获批准。
张春雷案件在当前中国极具代表性,很多教案都采用相同和相似的操作模式,这些模式包括:依照《宗教事务条例》定罪家庭教会的非法、定罪教会领袖的非法、宗教案件的非宗教化处理、宗教问题政治化、奉献按诈骗案处理、秘密审判、地方法院并不独立办案而是汇报最高院定罪名等,这些模式的操作反映了现在宗教政策方面至上而下的“全国一盘棋”,同时也反映出“棋局”中很多值得商榷的法律、政策问题。有一个自媒体人写到:“张春雷长老的案件引发了公众对宗教自由和法律公正的广泛关注和讨论。许多人认为,该案件反映了在宗教自由和信仰权利保护方面的不足,同时也提出了对司法公正和透明度的质疑。在现代社会,保障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法律权利是法律制度的基本要求。张春雷长老的案件不仅是一个个人的法律问题,更是对社会法治环境的考验。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对此案件进行深入反思,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作为春雷的老乡、师兄、曾经的宗教局干部、被取缔的家庭教会成员,我也有与这个媒体人共同的感受,今天就春雷的案件来谈谈中国宗教工作法治化中的一些问题。先声明一下:为了表示并非“海外敌对势力”指使,我全部引用的都是体制内专家学者的观点。
我们就从宗教工作的第九个“必须”说起。2021年12月3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重点提出了宗教工作的九个必须,与“依法治国”相配套,第九个“必须”是“必须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这被认为是“开创了党的宗教工作新局面”。的确,相比之前执政党通过政治运动方式来处理宗教问题——比如“三自爱国运动”等,现在终于纳入了法治化轨道,当然这是一个进步。但我们在看到进步的同时,也要看到这个进步仍然有其局限,其中的问题多多,最大的问题是法治化的水平还很低,甚至是有名无实,仍然充斥阶级斗争式的政治思维。我们希望通过具体而务实的分析,帮助执政党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使政府与教会可以良性互动,使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都能够正确履行自己的公民责任。今天我主要讲两个方面:宗教案件中行政法规替代法律的问题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及“诈骗罪”在基督教家庭教会案件中的适用问题。
我们首先来聚焦宗教案件中行政法规替代法律问题,这也是探讨“教案”适用的法律依据。当前中国各地家庭教会的教案,基本都是依据《宗教事务条例》来处理,本案中定罪张春雷的“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及“诈骗罪”表面看起来与这个条例无涉,其实整个处理这个案件的逻辑都是《宗教事务条例》框定的,比如将贵阳仁爱归正福音教会定性为“非法教会”、将张春雷定罪“冒用神职人员身份”,这是本案当事人两项罪名成立的前提。我们知道,原先对宗教问题的处理是先将其定性为“邪教组织”,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行打击。这种由政府来当裁判,决定宗教组织的“正-邪”的政治思维特点在全世界都没有,是地道中国特色。但这是不符合国际通行的“政教分离”原则的,因此需要调整政策,《宗教事务条例》就是调整的产物。《宗教事务条例》使用的“非法-合法”概念,表面上不是政治概念而是法律概念了,但不是由政府而仍然是由法院来决定教会的“合法-非法”,与“邪教组织”只是换了一个称呼,换汤不换药而已。因为众所周知的是中国的法院并没有脱离执政党的领导,这是当前众多教案发生的原因。
《宗教事务条例》的实施并没有达到“宗教工作法治化”,主要原因在于仍然没有脱离政治思维而转轨法律思维。我们从它与宪法的矛盾来谈起。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从形式上看它的地位甚至高过许多西方宪政国家。比如,宪法在我国的立法环节中有至尊地位,立法环节中的“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是我国当代法律体系中的规范形式,这种规范形式在其它宪政国家并不普遍,西方主要国家既无典型的“根据宪法”条款,也没有任何表述声称整个法典是“根据宪法”而制定。那么,应该说中国是一个高度重视宪法的国家。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否就像字面上规定的那样,具有至尊地位呢?我们从与本案相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6条来观察,本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本条强调的重点在于“保护宗教自由”,这是任何一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基本权利,这项权利与言论自由、结社自由等权利一样,得到国家、法律的最高保护,宪法也是用两条联系在一起的条款(35、36条)来描述的。所谓的自由即是事先无须依特定程序审批即可以享有的权利,是自然的、先天的公民权利,“宗教信仰自由”是人民授权人大代表通过人民代表大会政治制度创制宪法并列明的公民基本权利,目的就是要求每届政府依照宪法的要求履行保障义务而非限制或剥夺,不是“行政特许”。但是,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这里面有两个主要原因。其中之一是立法环节宗教界千呼万唤的《宗教法》一直没能出台,二是执法环节里仍然是政治思维驾驭法律思维。而这两方面的问题就集中体现在2004年国务院出台、并于2016年修改,2018年2月1日起执行的《宗教事务条例》上。正是从《宗教事务条例》执行开始,中国各地出现了数量繁多的“教案”和“教难”,对宗教最大的侵害并非来自其它社会团体,它就来自政府的“依法管理”。也就是说,政府没有履行宪法规定它必须“保护”的责任,反而成为“打击”宗教的主力,出现了“合符憲法的家庭教會,在行政法的層次上和不合符憲法的政府政策存在法律衝突”(王怡牧师语)的现象,我们从立法程序、立法目的、执法现状一条条来分析。
A、从立法程序上来看,《宗教事务条例》的程序不合法;原中国社科院美国所所长、著名宗教法律专家刘澎说:“2004年,国务院出台《宗教事务条例》,成为目前中国最高级别的宗教立法。但这和《立法法》直接相悖,因为国务院无权直接对公民的宪法权利进行约束和减损。换言之,在《宪法》36条和《宗教事务条例》之间,必须要有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才能满足法治的“形式合理性”。中国宪法承认宗教信仰自由是公民基本权利,对关于公民基本权利事项的法律规范,只有经过国家立法机关民主审议的过程才能获得正当性。行政机关不是立法机关,如果法律空缺,就用自行起草制定的行政法规、规章代行法律职能,必然产生自己为自己的工作立法,立法之后自己又担当执法主体的不正常现象”(《困惑与挑战 中国的宗教立法》。原国务院法制办译审外事司副司长冯雪薇2023年9月5日《关于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以及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对违反《宪法》和《立法法》的《宗教事务管理条例》进行合宪性合法性审查的申请》,其中说到:“从我国法律体系整体来看,除了上述《宪法》第三十六条内容以外,我国目前并没有在《宪法》以下、由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制定的宗教事务方面的基本“法律”。在这种情况下,属于“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范围的宗教事务,是否首先应该由全国人大进行立法?国务院有没有就这项事务先行制定行政法规的权力?这是需要依据(1)《宪法》中规定的国务院的具体职权范围;(2)《宪法》中宗教信仰自由这一公民基本权利的重要性地位; 以及(3)《立法法》规定的立法机关的立法权力划分和立法程序来决定。”“从《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的最高行政管理机关国务院的职权范围来看:第八十九条 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由于宗教事务管理的权限并没有明确地列举在《宪法》规定的国务院的职权范围中,“规范宗教事务管理”自然就不属于《宪法》授予国务院的法定职权范围以内, 因此由国务院对于宗教事务以制定行政法规的方式进行规范和实施管理都是不合乎《宪法》第八十九条明确的职权范围规定的”“从宗教信仰这一事项的性质看,既然宗教信仰自由的规定是在《宪法》的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当中,而公民的基本权利关涉到整个国家每一个公民的合法权益,属于我国《宪法》承认的各项人民基本权利与自由的事项范围,也是党和国家为人民服务落实到具体哪些方面的基本指引,自然应当属于《立法法》第十条规定的“其他的基本法律”范围,因而应当由全国人大行使立法权来制定基本法律。也只有这样才能实现《立法法》第五条规定的“立法应当符合宪法的规定、原则和精神,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按照刘澎和冯雪薇的看法,行政法规服从国家法律,下位法服从上位法是一个法律常识,否则就会出现效力位阶的冲突,这就是法律界人士奉之为最高原则的“程序正义”。程序是法律的“蒙眼布”(“蒙眼布”意味着对司法者不偏不倚、客观公正的要求,意味着司法者须有自我约束的意识,而这些要求都体现在“程序正义”中),连法律的“程序正义”都可以不管不顾,那中国宪法承认的宗教信仰自由是公民基本权利就是一句空话。对人民来说,没有可能将“权利”兑现;对政府来说,“依法管理”从法律与政治两方面都“无适法性”。因为无法可依,信教群众没有渠道维权,政府的行为就可以为所欲为。当局口中念念不舍的“宗教不是法外之地”;其实应该改过来:“政府、法院不是法外之地”。華東政法大學前副教授张雪忠说:“如果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违反法定的程序,专横地剥夺公民的生命、财产和自由,那么它们就不再是在行使国民授予的政府权力,而是在实施纯粹的犯罪行为。这种由政府机关实施的犯罪,远比普通的犯罪要危险得多,因为对于普通的犯罪,人们尚可向政府寻求救济,而一旦政府本身在实施犯罪,人们又能向谁求助呢?在今天的中国,这种由政府机关实施的犯罪,几乎每天都在发生,并且常常是受害人难以得到救济,犯罪者容易逃脱惩罚。”(《新常识》)
B、从立法目的来看,《宗教事务条例》倒置了宪法的保护目的,把“维权”变成了“维稳”。尽管《宗教事务条例》是没有“根据宪法”而制定的,但它仍然在一片批评声中出台了。前《中国法学》主编郭道辉谈到《宗教事务条例》时说:“我感觉有三个层次,第一,是越权立法;第二是违反宪法的某些基本原则,保障人权,保障宗教信仰自由的原则;第三是违反国际公约。”(《宗教事务管理法治化学术研讨会发言》)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宪法学会理事张千帆的看法是:“我们从宪法的角度来看,《宗教事务条例》的问题确实太多了,最好的办法就是不去实施这部《宗教事务条例》。这部条例的问题不是一条两条,而是整个的管理模式,所以政府这种对宗教的管理思维模式一定要变,不能再像这样持续下去了,否则问题只能越来越大。《宗教事务条例》的问题确实是很明显的,整个第二章、第三章都有问题,这可能也难怪申请书上说得不具体,因为第二章、第三章几乎每条都有问题。即便这样,也要把具体条文说清楚。我看这部条例一共48条,哪怕40条都有问题,你也要把它们全列出来,要求删掉。你说删了剩下的就不成一部完整的条例了,那恐怕只能说明根本就不需要这么一部管制性条例。”(《宗教管理需要法治》)。总结这些法学专家的意见,最简单的逻辑就是我们在前面已经提到了的:公民所有的行为自由,即言论自由、出版自由、人身自由、结社自由、宗教自由等等,都是公领域的外在行为,涉及到不能以已之自由侵犯其他人的自由,故需要由法律界定边际并给予边际内的自由予以保护。正是因为缺乏这样的法律,“宗教不是法外之地”就是执政党自己造成的。国务院宗教局只是宗教事务的管理部门,它不能即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如果法律只是政府部门的工具,就难免出现不当限制公民私权,或者变相扩张行政权的现象。当年我在宗教局工作时宗教局还规规矩矩是“政府宗教事务管理机构”,随着《宗教事务条例》实施,宗教局增加了一个部门,就叫“执法大队”。宗教局是规则制定者,它的下属部门“执法大队”是裁判员;而“三自”是与他们一方的运动员,这样的比赛你们说怎么打?上述冯雪薇的《申请》说到“既然国务院不需要按照《宪法》第八十九条就此项职责履行得好坏向全国人大进行说明,接受全国人大的监督,那么由国务院制定并执行相关的行政法规就会导致容易使行政机关滥用职权却没有合法机制进行监督的局面。这也证明了由国务院制定属于公民基本权利事项范围的宗教事务的行政法规不合理,以及由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进行立法制定宗教事务规范的合法合理性,否则就会造成国务院的权力和责任不匹配、以及《宪法》和《立法法》的原则被国务院的作法违背的结果,不利于维护我国法制的统一以及法律体系的和谐运作以及公民信仰自由的切实保护。”
以上是一些《宗教事务条例》在法律方面的错误,以下我们来探讨它在宗教知识方面的错误。山东大学哲学与社会发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谢文郁是研究宗教的专家,他认为:“本条例(指《宗教事务条例》)的制定有三个认知盲点:对历史上形成的三自教会与家庭教会之间的紧张关系缺乏体会;对基督教内部的正统与异端之间的张力基本无知;完全无视基督教教会和政府之间需要缓冲区这个宗教管理内在要求”(转引自沈阳《因信而行,让新《宗教事务条例》一纸空文》)。我认为这个评价是准确的,我作为改革开放后第一代宗教工作干部,担任了10年分管基督教的处长,对谢教授的意见感同身受。我们只举两个方面的问题:
其一是家庭教会的“非法”性质的认定问题。首先,我们都知道的一个现实情况是:中国2/3以上的基督徒都在家庭教会。尚且不说将2/3以上的信教群众当作“非法”如何的可笑可怕,你们也不问问为什么这些信教群众都不参加三自教会?三自按照他们自己的定性都是“爱国运动”,换言之就是政治运动;而基督教是宗教信仰,不能因为公民的政治倾向来限制他的信仰这是一个基本常识。况且,这个政治运动又是以消灭自身为目的的运动,1958是三自运动的高潮,实行了“联合礼拜”,上海140多间教会被合并成为8间,北京66间教会剩下了4间;数年过后,全国仅剩下北京2家、上海1家共3座开放教堂和稀稀拉拉几个会众,还是政府为了表明“宗教信仰自由”而勉强开放的象征性的教堂,这意味着“三自运动”已经“成功地”从地面上、物理意义上消灭了“中国教会”。我们一定不要被误导,认为基督教教堂和教会组织是文革消灭的,不是,是三自配合执政党中的左倾力量在文革前就联手消灭的,文革中红卫兵只是把那些已经失业的牧师神父拉出去斗争,烧毁了没有人看的圣经等,所以我把“三自运动”归结为“消灭基督教自身为目的的运动”。
其次,三自“拜凯撒”的风气不符合《圣经》,现在一些三自教会高唱“他是人民大救星”、“从来就没有救世主”一类“红歌”取悦当权者,国旗党旗进教堂,领袖画像进教堂(这在当年最“左”时都没有出现过),政策宣讲进教堂,党员监督进教堂;举行“主題黨日”,举行“永远跟党走”为主题的红歌演唱会,教唆主日学孩子演唱“我们是共产主义接班人”,甚至还在三自内建立了共产党的党支部,按王怡牧师的揶揄说法,三自是“庙会”而不是“教会”。现在三自又在“爱国爱教”之上加上“爱党”,这是绝大多数家庭教会不能接受的,这不符合他们的信仰。
第三,三自以“国教”身份继续打击压制家庭教会。我们想起当年犹太公会之所以可恨,就是因为他们甘当罗马帝国的走狗,把反对他们的同胞送上十字架。现在的中国,为什么三分之二的基督教会(家庭教会)都处于“非法”状态,其主要原因是执政党明确只有加入“三自”的教会才能在政府部门注册登记。这无形中就是给予了“三自”“国教”的身份,使“三自”得以绑架国家(或国家绑架三自,反正是两者绑在一起)。政府与“三自”利用《社团登记办法》中“一个地区相同组织只能一家登记”的条款,强迫家庭教会在“三自”里和政策里合一。而家庭教会根据《圣经》“你們要彼此接納,如同基督接納你們一樣,使榮耀歸與神”(《罗15:7》),强调只能在主里合一,这就使得家庭教会被动成为“不从国教者”。“三自”也不辜负执政党的信任,继续把“加强揭发所有非法家庭教会的活动”作为其主要任务。张春雷的判决书里提到的贵阳仁爱归正福音教会没有在政府登记就符合以上情况。不是他们不登记,他们依法向民政部门登记不能够,强迫他们向三自登记他们不愿意。这就是症结所在,判决书中的书证材料由宗教局和三自开出的就说明这个问题。
其二,我们再来看家庭教会的“聚会场所”认定问题。中共中央1982.19号文件叫《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这个文件的时间范围是“整个社会主义时期”,也就是说执政党在中国执政一天,这个文件就不能改变。其中说:“关于基督教徒在家里聚会举行宗教活动,原则上不应允许,但也不要硬性制止”。这个文件提到的前半句“原则上不应允许”是符合执政党自己宣称的“无神论”立场的,当时执政党的思想路线是“实事求是”,因此也“实事求是”地提出“但也不要硬性制止”,这也符合了基督教传统和现状。从传统来看,“家庭教会”是home church, 强调的是在非教堂内的聚会,就像《新约》中的“马可楼”(最後晚餐和聖靈降臨就发生在这里),《圣经》中对此有多处记录了初代教会home church的活动,如:《罗16:5》、《林前16:19》、《西4:15》、《门1:2》,可以看出19号文件尊重了基督教的传统;根据这个文件,1998年国务院新闻办和国家宗教局联合发布《中国的宗教政策和宗教状况》指出:政府并不要求这类家庭聚会申请登记,当然也不对他们正常活动加以干涉和限制。但现在的执行者把家庭教会误解为family church,强调的是血缘家庭为单位的聚会,这是一种中国式宗法观念的误解,这是不符合19号文件精神的,可以看出这是执政党的宗教工作从1982年强调的“实事求是”路线的退步。
从现状来看,之前基督教各个宗派都有自己的教堂,比如贵阳城区就有20来个。这些教堂要不被政府或其它单位占用,要不被拆毁,也有的年久失修自行垮塌。拨乱反正的一个重点就是发还被占用的教堂和补偿重修教堂,但不管是发还的还是重建的,全部都被三自霸占,没有一间是给到家庭教会的。哪怕是这间教堂本来就是这个宗派的,比如由政府拨款补偿新建的“贵阳基督教堂”就是原先内地会的“福音堂”。所以,家庭教会不得已去租房聚会,而行政执法又以教会租的场所在“办公场所”“私人住宅”不能举行宗教活动为由,反过来又成为取缔聚会场所的借口。你霸占了我的教堂,反过来又成为政府有关部门“取缔”的理由,判决书中反复追究仁爱教会的聚会场所“非法”,其逻辑就是如此。
C、执法环节更是问题多多。举例来说,本案与其它很多教案有一个同样的理由,那就是判决书对本案未公开审理的解释是“涉及国家秘密”,而且“相关受害人及鉴定人均无必要出庭作证”。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有关国家机密的可以不公开,是否关系国家机密必须经过有权机关依据法定程序认定,法院不可以自行决定。这就使人纳闷了:当年“四人帮”都没有用“涉及国家秘密”而公开审理全国直播,张春雷一个平头老百姓莫非还掌握比“四人帮”还高级的“国家机密”? 人家是公开信仰,你是秘密审理,涉及的国家秘密只能是你侦查、取证、取缔、审理过程中你们的秘密,是你们的行为见不得天。请法院出示有权机关的证明。法院不应该与党内的“双规”“留置”一样,那是你们的“家法”,你可以用党章中“保守党的秘密”要求你的人;但你们的“家法”不能顶替国家的“国法”,“国法”是约束全体公民的,关系到全体人民的切身利益,法院应该把所有的过程、环节都公开、透明,尤其是“相关受害人”的诉求和鉴定人的鉴定依据,这总不会也涉及国家机密吧。更不要搞派演员把法庭站满,使得相关当事人进不了法庭这样下三滥的黑社会做派。执法方面的问题相信大家都有很深的感触,要说的话三天三夜也说不完,限于时间,我们只谈给张春雷长老定的两宗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和“诈骗罪”在教案中被普遍使用的问题。
1、“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司法解释这样说的:“本罪的构成,不要求有颠覆政府的实际危害结果,行为人只要进行了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不管其是否得逞,不影响颠覆国家政权罪的成立,只要查明犯罪分子以颠覆政府为目的而进行了秘密谋划活动,就足以构成本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并不需要颠覆或者煽动颠覆的结果,只要存在认定的犯罪行为,都可以被定罪,这给了法官很大的自由裁量权。更为可怕的是这个“行为”的边界到了“内心行为”——策划。只要法官认为你脑袋里想了一下也是“策划”了,你就犯罪了,这与令千百万中国人感到恐惧的“反革命罪”有何差异?这与古代的“腹诽罪”有何差异?这个标准与法律只溯及行为不处罚思想是完全相违背的,这个罪名本身就是违法的。我们看到这些荒唐的案例:掏空国库上千亿,转移国有资产上万亿,把国家工程搞成豆腐渣,把国有企业变相瓜分,把国家资金、国家领土拱手送人,把一大堆外国人“选”为“人民代表”这些典型的颠覆国家政权的行为都不是“罪”,但公民反对上述行为的却是“罪”。并且,网上、会上、私下甚至心中“策划”了一下,“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都可以成立。这就是名副其实的“口袋罪’,用它来代替了已经被取消的“反革命罪”更加方便,“反革命罪”还要有反革命言论或行为,“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不需要这些,你心中“策划”了就犯罪了。张春雷就是“转发”犯罪,他转发的仅仅是一些家庭教会牧师的公开意见。
我们的管理部门的认知误区,导致他们将宗教问题政治化,将法律问题策略化,上纲上线来“维稳”。基督教因为相信神有世界的一切主权,因此,他们不追求权力。只是在神设置的教会-社会体系中,根据《十诫》代行神关于前四诫的违反的惩戒。既然神已经将后六诫违反的惩戒权柄授予了社会的管理者政府,政府通常会用强制或强迫手段,通过命令或控制他人的行为来实现目标。教会在这个过程中处于协助、监督的地位,并不与政府争夺相关权力。但是,由于神赋予教会先知、祭司的功能和职责,教会就会站在民众立场上守护他们的权利,因为权利是个体或群体在法律、道德或社会规范下享有的自由。当政府权力与民众权利发生矛盾时,教会应当站在民众权利的一边,因为人的权利是神给予人的,而权力只是分配权利的手段。
政治斗争的思维使中国政府往往认定基督教被“西方反华势力”利用,是“帝国主义侵略中国的带路党”,判决书里说到张春雷转发了21篇“境外敌对势力、反动宗教组织”撰写的文章,构成了“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而且,是一审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认定的。法院并没有提供谁是“境外敌对势力”、谁是“反动宗教组织”,更没有提供判定他们的“境外敌对势力、反动宗教组织”身份的依据。据我所知,张春雷所转文章的作者王怡就在国内,也没有任何机构将王怡所在的教会列为“反动宗教组织”。2017年6月27日联合国人权理事会通过一项决议《互联网上人权的促进、保护与享有》规定:“任何决定网站内容是否应该被禁止的行动,应该是由一个有能力的司法机构来进行,必须独立于政治、商业和其他不必要的影响”,该报告还敦促各国应该将网络言论“去刑事化”。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罗翔教授也主张废除《刑法》第105条“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理由是这些罪是“遏制言论自由的杀手锏”。
在这里我们要多说几句法律以外的话,其实基督教的爱国传统远远超过中国自己的爱国传统,基督徒才是真正的爱国者。比如耶利米与中国的“爱国代表”屈原相比较,高下立判:屈原式的爱国是在“天问”基础上的,他并不明白“天”的用心,这样他就双重误判:把“天子”当作“天”,把“亡国”当作“亡天下”;他“岂余身之殚殃兮,恐皇舆之败绩”、“伏清白以死直兮,固前圣之所厚”、“虽体解吾犹未变兮,岂余心之可惩”,表现的完完全全是“忠君”。因此屈原式的“忠诚”既不是忠于神也不是忠于民甚至也不是忠于国而仅仅只是忠于君。而且,他的“忠君”也不彻底,还可以不负“责任”地“一死了之”。而耶利米的爱国是神交托的使命,他是对民族,对同胞,对国家,对时代向神负有责任,哪怕国家已经灭亡人民已经被掳,哪怕是痛苦超过了他的生命他也必须忍受,他不但不“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反而要同胞“为那城求平安”。虽然他身体上遭受创伤、生活上遭受痛苦、心灵上遭受煎熬,体无完肤肝肠寸断生不如死,但他还是忍受了自身的痛苦委屈和思想上的怀疑抱怨,一时一刻从未停止传讲神审判的信息,同时放弃“敌对势力”许诺的高位,选择与被掳的本族本家百姓在一起。因为他知道神的使命大于他的生命,所以死都不是自己拥有的权利。张春雷也是耶利米类似的爱国者,他本来在省人大工作,以他的资历和资质最少可以混到一个中层干部。但他不愿意碌碌无为地混世界的荣耀,他要背起自己的十字架来跟随主。张春雷是我的小师弟,有一次我与他谈起我对我们这个民族的失望,我说,我要“乘稃浮于海”,劝他也润,算是为孩子作想。张春雷红着眼眶回答说,哥,这是主呼召我的牧场,我不能离开我的羊群。我知道,他与耶利米一样,神的使命大于他自己的生命。是一位真正的爱国者,任何对他“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指控都是无稽之谈,判决书说他“在境外社交网络上以诽谤的方式鼓动、诱惑不特定群众意图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从目的来说,“煽动颠覆国家政权”需要的权力并不是他追求的目标,他仅仅追求的是中国人有自由信仰的权利;从事实来说,王怡的文章可以公开看到,现在仍然可以看到,他对几个私人朋友的转发,不可能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从性质来看,教会是社会的凝固剂、促进剂而不是消解剂,要犯也是“煽动热爱国家”而不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从适用法律依据来说,社交网络并不分境内境外,人为将社交网络定性“境外”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只是有一点判决书没有说错,那就是基督教的确是名副其实的反革命,因为正像前面反复提到的那样,任何的革命运动都追求权力,而基督教的福音运动只追求信仰的权利。最关注于政治参与的荷兰改革宗,他们的领袖凯波尔已经担任了荷兰政府的总理,他们甚至成立了“反革命党”,但他们也没有任何意愿成为“国家宗教”。因为福音运动目标不同于政治运动,他们的目标是“将人的心意夺回”而不是“将政权夺回”——这恰好是法官们的认知局限不理解的。张春雷所在的教会就属于这一宗派。他在监狱中赋诗一首,其中有句:“不期人间有公义,但知天庭主伸冤。惟愿地极满灯台,赞歌声中自由还”。哪里看得出他对世界对权力有一分一毫的眷念,有的只是对天国自由的向往。他与他的同工王怡牧师所说的一样:如果为了福音的缘故,我们在所有的苦难中仍然热爱我们的国家,腐败的政府不能削弱我们对国家的忠诚。
对这样的爱国者我心生敬意,记得4月份时网上见到春雷弟兄的消息,我含泪撰联:刑场大鹏流血勿留憾;狱中春雷冇罪不认罚。横批:贵州二张。这里的“大鹏”叫张大鹏,是贵州早期天主教徒,刑场上有司让其背教即可获释,大鹏凌然拒而殉道,是中国第一批“致命真福”,2000年封圣。张春雷长老被当局以各种罪名拘押三年多,查不出任何罪行,有司让他承认组建教会之罪,春雷慨然拒绝,故超期关押至今。被无理由关押了7年的曹三强牧师和了一联:安息中大鹏展翅上腾后人追望,红墙内春雷摇地穿心天国尊容。横批:贵血为主流。曹牧师水平比我高,但我们对春雷弟兄的认识是一致的,都认为他是一位爱国者,他爱神爱人,因此爱国。
2、“诈骗罪”问题。这同样是因为法院的认知盲点造成的,在基督教的传统中,“奉献”是一个宗教行为,出于基督徒承认一切所有皆出于神,感谢上帝时时刻刻的供应的自愿行为。有《圣经》的依据,可以参见《创世记14:20》、《玛拉基书3:10》、《路加福音6:38》和《使徒行传20:35》等经文。当前全国各地发生的教案中,以这一条来作为处罚条款的不在少数。判决书说“张春雷冒用神职人员身份”骗取奉献,更是法院无知造成的乌龙,首先,长老不是“神职人员”,是教会代表。作为全职服侍的教会领袖领取报酬是符合《圣经》传统的教会规矩,由政府来规定谁可以领取谁不能领取本身才是违法行为。我们看到,贵阳仁爱归正福音教会有完备的财务管理制度,有专门的资金管理者,张春雷长老并不直接接触金钱,他拿的所谓奉献金,是按照教会既定程序进行决议,发放给他们教会工作的日常工资。他的妻子说,甚至教会在讨论为教职人员发放工资的会议中,他们夫妻作为当事人,都不能参会,必须回避。这样成熟的教会建制,甚至很多大型企业都无法做到,因为基督教懂得防止人的“罪性”,顺便说一句,当今世界最成熟的美国宪政,就是模仿长老会的制度设立的。对这样模范社团指控诈骗罪,实在是滑天下之大稽。于是出现了让法律沦为笑柄的一幕:这是一桩没有被害人的诈骗案,既没有任何人报案,也没有任何人索赔,还没有被害人出庭作证,更不知该款项如何“发还被害人”?这是一桩数额巨大到接近一个体制内干部一个月工资的诈骗案(也就是说张春雷如果不从体制内出来,那么他冒着几年刑期诈骗了一个月的工资),这让那些真正诈骗了上亿、上十亿、上百亿、上千亿的诈骗案找不到形容词来描绘。这是全世界最为特殊的“诈骗案”,所有构成“诈骗”的法律环节都不能成立。山西的安彦奎传道在一篇文章中写道:“在我最穷困的时候,他(张春雷)的慷慨解囊,给我留下了最深的印象。如今春雷长老被“诈骗罪”,这叫我情何以堪?如果一位老师收到工资不叫诈骗,一位牧师、传道人或者一间教会,收取弟兄姊妹在敬拜上帝中良心自由的奉献,借以呈现出上帝在恩典中的悦纳,就怎么成了诈骗?正如使徒保罗对盘问者做出的反问,“难道我们没有权柄靠福音吃喝吗……有谁当兵自备粮饷呢?有谁栽葡萄园不吃园里的果子呢?有谁牧养牛羊不吃牛羊的奶呢?”(林前9:4-7)这样的罪名若加在我身上,也许还说得过去,因我一直都很潦倒。但对于春雷长老,一位曾经在省市人大部门的官员,却撇下这一切甘心背起十字架跟随主。这样的见证,要么说明了有一位更尊贵的神子基督;要么就说明他们和我们疯了、病了、傻了……我们被关进监狱,也就是被关进疯人院的疯狂操作!”。在上述冯雪薇《申请》中也有相关意见:“在现行《宗教事务条例》的执法过程中,也事实上常常涉及到《立法法》第十一条第(五)项“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一些地方公安指控某些基督教会的传道人员进行日常传教活动被指控涉嫌“诈骗罪”和“非法经营罪”并进行拘捕立案调查和判罪的事实。既然对于宗教事务的管理涉及到了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执行措施”,这项事务就同时符合《立法法》第十一条第(五)款的规定,必须按照《立法法》“第十一条”第(五)款的规定“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
我想,法院之所以认定这14400元,是出于他们的“诱供”。在出具的证明材料中,都是使用“非法组织”“是否知道是非法组织还要奉献”的“逼供”“诱供”,这是连文化大革命极左思潮中都被批判的无耻做派,叫做“逼供信”,而我们的法院就“逼供信”来获取“诈骗”证明。可见,为了完成上级交待的“宗教案件非宗教罪处理”的政治任务,法院不但不顾法律条款,不顾常识,连良知都不顾了,信徒当把自己收入的十分之一奉献给教会,这是基督徒的宗教义务,也是教会几千年的传统。这种奉献是基于自愿原则,圣经里记载叫做“捐的甘心乐意”,既没有强迫,更没有欺骗。贵阳仁爱归正福音教会长老会在判决次日发布声明,其中说到:“张春雷长老被刑事立案、侦查和审判,历时三年零四个月,但我们确认导致其获罪的真正事由不是莫须有的诈骗或煽动颠覆国家政权行为,而是因他按着良心坚持自己的宗教信仰,也是一群中国公民享受信仰自由的行动和生活。因此,针对张春雷长老的判决实质上总结了地方司法体系在过去超过3年零4个月间,对一群基督徒信仰自由的所有非法打压。该判决是强行认定宗教奉献为经济诈骗,认定公民对特定社会问题的言论表达为煽动颠覆国家政权,这些“认定”不能接受。整个侦查、诉讼过程也多处无视张春雷长老合法权利,罔顾被告人的合法要求。教会长老会与张春雷长老及其家属一同不认可此项判决,并支持张春雷长老的上诉要求及此后任何要求保障信仰权利、保障个人清白的要求及行动。。。这份判决完全是不公正的,但对于我们,它也只会让我们更加急切地爱我们受苦的牧者;急切地爱为基督的缘故而受苦的教会和肢体;急切地传讲福音,建立教会;同时也急切地为社会的公义而守望。”从这份声明中,我们看到了这次判决的失败,也看到了主的教会是不会因为这些荒唐的判决就被驱散打倒。张春雷本人在上诉书中对“诈骗罪”也不认同,他写道:“这是对宗教情感的粗暴践踏,等于把奉献视为赃款,把教会视为贼窝,一审判定的五位被害人,此前没有一人报警或要求教会退还奉献款,没有一人收到过被害人权利义务告知书或开庭通知,也没有一人获得出庭许可,这都违反法定程序,不可能得出公正的判决。
因为张春雷案“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与“诈骗罪”是当今普遍定罪家庭教会的罪名,我希望将法庭辩论扩大为公开辩论,请有关部门指派任何法律、宗教专家,我们就这些问题是否构成犯罪进行公开辩论。如果你们输了,请停止这样的逼迫;如果我输了,以“寻衅滋事”论处,立即回国伏法,请把我关在春雷旁边。我希望中国像两千年前的稷下学宫一样,不是一个只卖烧烤的地方;我希望中国像两千年前的亚略巴古一样,不用权力去扼杀言论。请法官们好好读一读党的二十大三中全会报告,该报告强调“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提出要“加强宗教事务治理法治化”;指出“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必须全面贯彻实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协同推进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改革,健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障机制,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
我想以基督徒律师张凯的一段辩护词来结束今天的讲座,他说:各地家庭教会的牧师被指控的逻辑是一样的:教会没有登记→ 教会是非法的 → 牧师是假牧师→ 收奉献款是诈骗。这样的指控逻辑,既不符合法律,也不讲政治。以法律的手段干违法的事,且明显背离共产党的政策,破坏了中国政府几十年来积累的宗教治理经验,消减了党中央的群众威望,严重影响了中国政府的国际形象。但似乎有些执法部⻔完全无视这样的负面影响,一意孤行。当然,对于历经苦难而后生的基督教而言,所有的苦难与逼迫都是重生的契机。基督教本身就起源于对耶稣的冤假错案,能与耶稣同受苦难,甚至是无数基督徒梦寐以求的夙愿。走出埃及才能进入迦南,虽然一路⻛尘,各种妖魔⻤怪,但那美好的应许之地,就在不远的将来……
在狱中的张春雷长老告诉关注他的弟兄姊妹,为主坐牢是莫大的荣耀,为义受逼迫是有福的,要有既或不然的信心,他反复提醒会众和家人一定要爱,要饶恕,要喜乐。他相信暂受苦难后,神会亲自安慰他,其实这是来自神的爱。他承认自己有时缺乏对办案人员的爱,其实哪怕是共产党员的灵魂,也是需要救赎的,每个人的灵魂都是宝贵的。无论他们接受不接受我们的爱,我们都要尽到我们自己的本分。
愿主亲自看顾他忠心的仆人张春雷,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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