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年“献礼”——中国宗教政策之我见(上)

      要搞清楚中共的宗教政策,有很多的切入角度。但一般常犯的错误是先置前提,即将之放在无神论、马列主义、共产主义运动等框架之下来分析。这样我们看到的可能只是浅显的表象或伪装的假象,甚至是自以为是的幻象。而即使不陷入这样的前提,由于中国文化的复杂,中国社会的特殊,中国“铁幕”的阻隔,也使得西方学界对此的认识大多不得要领,民间汉语学界的认识大多不着边际,体制内学界的认识又多秕言谬说带偏方向,使得我们看到的对中国宗教政策的研究很难鞭辟向里。大概是鉴于笔者一生从三个视角研究中国宗教的经历(笔者是文革后首批宗教工作干部;中国第一部正面描述传教运动《窄门前的石门坎》的作者,中国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的主笔;两次家庭教会重要教案的当事人),一些朋友希望我谈一谈中共的宗教政策,向这个组织的100周年“献礼”。我也觉得可以借此梳理一下多年研究的心得,便有了这期《坦言》。我的观点是:谈中共必须看到中国,谈三十年必须看到三千年,因此,结论可能与绝大多数的研究者都不同。也正因为如此,我们需要花较多的篇幅来先说清三千年来中华帝国的宗教政策。

一、         三千年中华帝国的宗教政策

    研判中共的宗教政策脱离不了文化环境,换句话说,研究中共的宗教政策必须要研究中国的宗教政策,研究当下的宗教政策必须要研究历史的宗教政策,研究三十年的宗教政策必须要研究三千年的宗教政策。

    从“伊甸园事件”开始,就存在神-人“两条路线斗争”,上帝希望人们依靠祂的应许生活,告诉人类生存智慧是信仰;亚当夏娃在撒旦引诱下却认为可以靠自己,自以为是地以知识为生存智慧。前一条路赛特、以诺、挪亚直到亚伯拉罕、以撒、雅各、约瑟都在走,他们的信心之路是“神所喜悦的”,我们把它称为“上帝路线”或“天国路线”。另一条由“撒旦家族”的该隐、拉麦、宁录所走的道路,是“英雄”的道路,宁录是世界历史上第一个“王”,相当于人对抗神路线有组织的开端,“撒旦家族”的文化最典型的表现就是皇帝制度(“英雄”希伯来原文是“暴君”),这是人所贪恋的“左道旁门”。按奥古斯丁在其名著《上帝之城》中说法:“我把人类分类为两个族群:一个族群的人按人的标准生活,另一族群的人按上帝的旨意生活”。王怡牧师也说过一句简短的判断:“世界历史的总纲,就是上帝与皇帝之争。”在《圣经》概念中,“罪”是世界一切灾难的根源。从公共神学或社会学角度看,人类历史数千年来,最集中最大规模且最长久体载人类“罪”的,就是皇帝制度(或一些神学家笔下的法老体制);这其中,又尤以东方中国的皇帝制度最为典型。按我们以上的认识,基督教反对拜别神、拜偶像,其实最大的别神、偶像就是人类自己,就是“撒旦家族”的总代表皇帝。上帝眼里,皇帝是最大的偶像崇拜和权柄僭越者;皇帝眼里,指称“基督为王”的这个宗教是“人类秩序”的最大破坏者。这“两条道路”的斗争不是一时一世而是存在于整个人类历史。

由于西方的皇帝也产生于基督教这同一条文化河流,以色列先民的王与中世纪的皇帝还要依靠先知与教皇“膏立”,《圣经》里最坏的帝王也不敢宣布自己是神,因此,西方的皇帝还当不了“最大的偶像”和“最大的权柄僭越者”而东方的皇帝就大不一样,因为产生东方皇帝制度的文化从未接受过神的“特殊启示”,它的本质特征我总结为四个字“无天无法”——“天”代表对上帝的信仰,“法”代表上帝赐给人类的律令。因此,东方特别是中国的皇帝制度才是最大的偶像崇拜和权柄僭越。可以说,“无天无法”的缺失造成了中国文化的结构性缺陷:“无天”导致中国人没有灵魂,我们无以面对未来的世界;“无法”导致中国人没有权利,我们无法维系当下的社会。这是两个致命的缺陷,因为信仰连接着希望(未来),法律连接着秩序(现在),它们是人类生存的两个最基本的点,从这个角度来说,东方的皇帝制度也是人类自身最大的敌人。

中国皇帝制度的无天无法决定了它的宗教体制是“政教合一”和“政主教随”。在“政教合一” 和“政主教随”的总原则下,中国的宗教政策几千年来有些特征是“万变不离其宗”的,我在这里只谈较为重要的五个方面:1、皇帝亲自管控宗教;2、神化国家和国家领袖;3、以法律管控宗教;4、“淫祀”管理;5、神道设教。

1、皇帝亲自管控宗教

这是从宗教的管理者角度来观察。

中国皇帝制度赖以建立的社会结构如同马克思所说的“一袋马铃薯”一样,国民构成了“自在阶级”;只有三种情况下可以成为“自为阶级”:除国家组织外另有组织、除国家宣传外另有思想、除国家规定宗教外另有崇拜对象。因此,作为“政教合一”的皇帝制度以及后皇帝时代的专制制度最害怕三个问题:一是社会具有思想(理论化民意),二是民众形成组织(民间自组织),三是世俗另有偶像(宗教化民心)。社会具有思想就可能会对专制制度形成批判的武器,民众形成组织就可能会对专制制度形成武器的批判,世俗另有偶像更会使政治信仰的单一目标“忠”(君)变为两个以上目标的(君)“患”,使“批判的武器”和“武器的批判”产生聚合。而恰恰独立的宗教就兼具这三个方面特征。因此,作为“江山”的所有者皇帝对此十分敏感也十分反感,也就是说,独立宗教天然就是皇帝的敌人。皇帝亲自管宗教可以从两个环节表现出来,一是中国最重要的祭祀“祭天”只能是皇帝“私人的事”,二是皇帝本人就是祭祀中最大的神。我们还是回到“管理”角度来谈。中国是一个“人治”的社会,孔子说:“唯仁者能好人能恶人”(《论语·里仁》),人治环境中最大的“仁者”就是皇帝;按孔飞力的话来说,中国古代的统治链条中,“君主是一个镶钻的齿轮”“取悦皇帝是贯彻司法的中心环节”(《叫魂》)。皇帝最关心的是统治的延续,因此对可能影响统治的宗教事务十分看重。皇帝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皇帝的个人信仰个人好恶决定着各种宗教的生存状态,二是重要的宗教事务由皇帝亲自决策。由于皇帝本身是中国最大也最重要的政治角色,就决定了在中国“宗教无小事”是一个历史传统,也决定了宗教罪往往以政治罪论处。杜佑《通典·刑制上》说:“大罪有五,而杀人为下。逆天地者,罪及五代;诬鬼神者,罪及四代;逆人伦者,罪及三代;乱教化者,罪及二代;手杀人者,罪止一身。”我们看到在“大罪”的五个等级中,“杀人”是最轻的罪,只追究犯罪者本人的刑事责任;而“逆天地、诬鬼神、逆人伦、乱教化”这些宗教罪、政治罪、思想罪、道德罪,却要被追究犯罪者的全部家人,而排名第一第二的,都是宗教罪,宗教罪作为政治罪远远大于道德罪、刑事罪,思想犯比杀人犯更为王法所不容。历史上以此论罪的案例比比皆是,这种案件发生时甚至皇帝亲自“录囚” ,“三武一宗”灭佛和近代“庙产兴学”,都是这种宗教管控思想的反映。皇帝一方面是以儒家为代表的中国正统信仰的“神”和“大祭司”,同时皇帝也可能具有对其它宗教的个人信仰和个人好恶,由于皇帝“一言九鼎”,这种个人信仰和个人好恶也往往决定着各种宗教的生态环境,如秦始皇“热衷方术”反而“焚书坑儒”,汉武帝“独尊儒术”从而“抑黜百家”,梁武帝“虔心佛事”因而打造了“佛教王国”,嘉靖帝“崇道排佛”进而“斋醮治国”。但是,有两个特征我们应该注意到,一是中国历史上虽然有皇帝信仰各种宗教,但没有建立过除儒家、法家外政教合一的国家体制,更没有出现宗教高于世俗政权的组织架构和典章制度。二是从秦始皇的“自比天齐”、汉武帝的“迷信谶纬”、唐太宗的“三教并奖”、梁武帝的“并不得法”、嘉靖帝的“大礼仪之争”、宋太祖的“阴翊王化”到清康熙的“礼仪之争”,可以看出中国的皇帝们是很难建立真正的宗教信仰的,为什么?因为他们本身就是信仰对象,本身就是“神”。 

   2神化国家和国家领袖  

这是从宗教的信仰目标来观察。

“皇帝本身就是‘神’”表明中国有一个自身的崇拜系统。我们说中国文化 无天无法,但并不代表中国文化没有崇拜系统,作为偶像崇拜昌盛的国家当然有其独特的崇拜系统,在这个系统中有三个处在绝对位置上的崇拜对象,那就是天(天帝崇拜)、天子(皇帝崇拜)、天朝(国家崇拜)。可以说,这三个处在绝对位置上的崇拜对象也是“三位一体”的。用中国人最熟悉的宗族关系描述:老天爷是天子皇帝的爸爸,天子皇帝又是所有国民的爸爸(因此皇帝称老百姓为“子民”,老百姓称老天为“爷”);天朝(国家)是所有国民的妈妈(我们最为熟悉的一个比喻就是:祖国-母亲)。他们都是“我们这个家”的“家长”。这其中,天是虚的,它由儿子(天子)作代表,因此敬天子就是敬天;天朝(国家)也是虚的,它在父权社会由母亲的丈夫皇帝作代表,因此爱皇帝就是爱国;只有天子(皇帝)是实存,他既是人与天的“中保”,又是人与国的代表,至高无上的“天”将“天下”交由它的儿子即“天子”所有(“天与之”)、管理(“一天下” “王天下”),因此这个信仰系统“三位一体”的核心就是皇帝(皇权)崇拜。皇帝自称“朕”,除了这是一个只有他一个人可以使用的特殊代词外,作为名词时指“征兆”,语义中就含有“三位一体”的意味——天、天命、天朝,相当于它们都只是天子的背景板。因此在中国皇帝就是上帝(天),天子就是天下(国家),现在执政党宣传“人民就是江山、江山就是人民”,其实就是这一思维方式的反说。

这是“中国特色”,是我们的“基本国情”,我们来看古今中外一些学者对此的认识:北洋政府宪法顾问、怂恿袁世凯当皇帝的那位美国教授古德洛在1926年写的《解析中国》一书中说:“在中国,皇权与神权是统一的,天子本身即是政权的最高统治者,又是全国的‘大主教’,拥有上天赋予的神圣力量,这样就阻止了再产生一个可使皇权与神权相抗衡的宗教势力,任何宗教势力只有依附于皇权才能生存”;黑格尔也说过:“天子是一国的元首,也是宗教的教主。结果,宗教在中国简直是‘国教’”(《历史哲学》);马克斯•韦伯也说“帝国的君主同时也是最高祭司的这个事实,是中国与西方的神圣罗马帝国二者间的分野所在”(《中国的宗教》);辜鸿铭则言:“儒教里忠实的第一条款——对皇帝效忠的绝对责任——取代了所有宗教里面的忠实的第一条款——对上帝的信仰”(《中国人的精神》);何光沪也将“天子”称为中国的“癌症基因”。中国的这套信仰系统中,皇帝已经是信仰的终极目标,加之天子崇拜的宗教神学,宗子的独一祭祀,皇帝专制的政治制度,使得君主既是不可一世的神,又是拥有所有世俗权力的人。与基督教理论对标后我们发现了根本的差异:基督教信仰系统的出发点和归宿点都在神(基督),而中国崇拜系统出发点和归宿点都在人(天子)。我们并非处在一个“无神”的国度,而是处在一个“偶像崇拜”的国度,最大的“偶像”就是皇帝。

“皇帝本身就是‘神’”是中国宗教即使是外来宗教必须认可的前提,到近代为止所有宗教也没有谁敢于违忤这一前提。除儒家“礼乐制度”提出这一概念外,道家也本来就是“君人南面之术”,而佛教也从“沙门不敬王者”改造为“不依国主,则法事难立”,就连严格独一神信仰的基督教,在戴德生内地会之前也是走的“得君行道”路线。这一“前提”就决定了宗教服从政治,道统服从政统,个人服从国家,权利服从权力。在此文化背景下理解基督教三自“爱国爱教”“听党话、报党恩、跟党走”你就会一目了然。

由国家(皇帝)来管神是国家(皇帝)的神化,神化的国家(皇帝)要掌控神话(神的话语权),说明只有自己才是“奉天承运”。形成了一个“偶像崇拜”的系统工程,除了天子自身的神化,天子还拥有封神的权利,“夫圣王之制祀也,法施于民则祀之,以死勤事则祀之,以劳定国则祀之,能御大灾则祀之,能捍大患则祀之”(《礼记·祭法》),因此中国历代朝廷均公布有《礼仪》,规定了祭祀的等级与所祭的神祇。榜上有名的都是国家(皇帝)“赐额”、“封号”的,如“孔圣”“关圣”,是国家认可的、可以接受享祀的正统神祇,通常都是以皇帝的名义“封神”。通过历朝历代《封神榜》对人的神化,产生了许多人造之神:如历史上有孔子、关羽、秦琼、尉迟恭等封为神,历代帝王庙也供奉了188位中国历朝帝王和79位历代贤相名将。在国家的引导下,民间除了在祠堂祭祀先祖和灶神,也为历代圣贤建庙立祠。“皇帝文化”把国家与政权同质化,作为其崇拜对象也是偶像崇拜的一种,是他们“三位一体”神圣崇拜的“一位”。国家崇拜是反神性和反人性的,在这套话语系统中,国家变成了神,神降格为社会的一个分支——“宗教”,成为国家统治支配的门类。 

3、以法律禁止宗教  

这是从宗教的管理方式来观察。

历代都有许多的宗教法规,或在法规中设置管理宗教的内容。中国历史上法律一直是皇帝作为“驭民之术”来使用的,在宗教领域也一视同仁。因此,用“王法”(世俗法律)驾驭“佛法”(代表各种宗教),是中国历代统治者的一个标准配置。这个“标准配置”最早由先秦法家提出,在法家那里也表现得最充分。法家虽然只在不多的朝代成为执政集团,但法家思想却是中国政治史上非常重要的执政资源。即使在儒家执政之时,绝大多数朝代也都施行“内儒外法”的“汉家法式”,因此,我们以法家执政的秦王朝为例,重点介绍一下法家的宗教政策。法家的宗教管理方式简单粗暴,那就是以法律禁止宗教。由于法家什么都不崇敬,不敬天,否定有鬼神,否定一切宗教信仰,他们提出:“用时日,信卜筮,而好祭祀者,可亡也”(《韩非子·扬权》) “勾践恃大朋之龟与吴战而不胜”(《韩非子·饰邪》,因此不许可人民有信仰甚至有思考,要使“境内之民其占谈者必轨于法”(《韩非子·有度》。并进一步“禁其心”(《韩非子·说疑》),不惜用法律规定“诽朝灭族,谤政弃市”(《秦律》)、“偶语诗书者弃市”(《史记·秦始皇本纪》)“挟书者族”(《秦律》)。他们认为儒家“神道设教”那一套把戏都没有必要,琅邪刻辞中这样写道:古之五帝三王知教不同,法度不明,假威鬼神以欺远方,实不称名,故不久长。因此,以法家治国的秦王朝废礼仪之官,以行政手段干预宗教事务。在新近出土的《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中有这样一个内容:“擅兴奇祠,赀二甲。可(何)如为奇?王室所当祠固有矣,擅有鬼立(位)殹”。这条简文所记对擅自建立祠祭“鬼立(位)”的祭祀称作“奇祠”,其行为要受到法律制裁。《史记•秦始皇本纪》也有“禁不得祠明星出西方”的记载,可见秦王朝对民间祭祀行为已有严格的控制。可以说,法家走的是比宁录、尼禄更极端更典型的“人间英雄”道路,这也最符合“自己就是神”的秦始皇的需要。秦始皇也不愧为法家理想的君王,“天下之事无大小,皆决于上”(《史记·秦始皇本纪》),“朕即国家”因而“圣心独断”,“以愚黔首”便要“焚书坑儒”,以至于“六艺从此缺”。但是,正如法家执政并非中国历史的常态一样,以法律禁止宗教也不是常态的宗教政策,更多的朝代实行儒家的宗教政策:“淫祀”管理(我广义使用这个概念);当然“淫祀”管理也不是一条腿走路,最为常见的是儒、法两种宗教管理方法混用,叫做:“霸王道杂之”或“内儒外法”。 

4、“淫祀”管理  

这仍然是从宗教的管理方式来观察。

“淫祀”管理是儒家“礼乐”系统中的宗教管理部分。它是一个非常细密成熟的管理机制,前提是国家充当宗教合法性的唯一裁判人。“淫祀”管理实际上由两个方面构成:a、国家认可的合法宗教管理,包括宗教国家化、宗教机构化和宗教弱化;b、国家不认可的社会宗教管理即狭义的“淫祀”管理。

a、国家认可的合法宗教管理:这一方面我们举三个案例来说明。其一是周代“明堂制度”。 明堂是古代祭祖的场所,《白虎通》曰:“天子立明堂者,所以通神灵,感天地,正四时,出教化”;“明堂制度”将宗教、政治、教育结合在一起,宗教与宗法合一,天神与祖神合一,宗教与政治合一,天上地下都在此“堂会”。而所有宗教职业人员都必须出自“王官之学”,从而也就将宗教国家化,宗教机构化,宗教职业人员官僚化了。这样做的结果是:从制度设计上就弱化了宗教,将其置为完全的政治(国家)控制之下。其二是“儒教国教化”。很多论者认为儒家不是宗教,单独来看它们的确也不是;但我认为儒家是宗教——它依附在“政统”身上时的确就是“政教”。它的崇拜对象、价值观念、社会组织、生活方式、祭祀仪式深入每一个中国人的骨髓——它不但是宗教而且是国教,不但是“制度性宗教”而且在一定程度上是“弥撒性宗教”,不但是“公共宗教”而且是“公民宗教”,不但是中国的“传统宗教”而且是中国的“宗教传统”。对孔子的祭拜,也是历代明文规定的三大祭祀系统之一。如果我们生造一个词,将儒教称为中国的“政权宗教”,或许是非常妥帖的。作为“政权宗教”它在垄断中走向两极:一方面坐稳了“道统”的地位,成为中华文化的主旋律;另一方面由于其对政权依附式发展,使得自己丧失了独立思想和组织系统。其三是“僧(道)官制度”。“僧(道)官制度”是中国政治文化彻底改造宗教的有效策略,其基本方法是将佛教、道教纳入政府行政系统,僧、道官既是官员又是僧道,用僧人管僧人,道士管道士。从晋朝开始用僧人管僧人“始置僧司”始,到明清设僧录司,道录司,府州设僧正司(外州为僧纲司),道纪司,县设僧会司,道会司。这样从中央到地方,再到基层寺观,将“方外”的僧、道构成了一个政府的管理网络。“僧(道)官制度”将超越的宗教信仰衍变为世俗的名利场,将独立的宗教系统衍变为朝廷的部门,将宗教领袖衍变为朝廷的命官,从而把佛道教僧(道)团这个庞大的“非政府组织”和潜在的异己力量收入在帝王的股掌中,使其彻底堕落为政治附庸。与“僧(道)官制度”相配合的“试经度僧制度”等,也有相同的目的和作用,这些制度的目的和作用,都离不开政府控制僧道的权力与资格。

“明堂制度”“儒教国教化”形成了“国家宗教”,“僧(道)官制度”也使“社会宗教”国教化,它们构成了一个系统内部的“大巫与小巫”关系。公共层面,从来都是这一“政教”作用于包括所有宗教在内的社会管理,甚至佛道教成为国教的时候也依然如此。这就使得宗教总是在政治之下,宗教不可能像西方那样与皇权演对手戏,只能是安于作好自己的“小巫”本职。这种现象被道安归纳为“法依国主”,现代学者又把它引申为“教依国主”,“教依国主”就是中国政教关系的基本格局。又由于提供思想专制的儒家、法家没有形而上超越部分的信仰,儒家虽是“政教”但充其量也只能算是“世俗宗教”,它们提供的思想资源只是在政治体制和社会道德层面发挥作用,这就造成中国数千年来都是由政治信仰来统帅宗教信仰,由崇拜来替代信仰,由道德来涵盖宗教。中国历史上虽然有皇帝信仰各种宗教,但没有建立过除儒家、法家外政教合一的国家体制,更没有出现宗教高于世俗政权的组织架构和典章制度,因为他们本身就是所有信仰的终极。

b、国家不认可的社会宗教管理。为了避免人民信仰非国家控制的宗教,国家“礼乐”系统中有所谓“淫祀”管理制度——这是对独立宗教或曰社会宗教为打击对象的管控方法。“淫”的本意是多余,独立宗教或曰社会宗教被视为“淫祀”。简单来说所谓的淫祀包含了越份之祭与未列入祀典之祭两种,说白了就是祭祀的主体应是国家认可的人,受祭的主体应是国家认可的神。不在此范围之内,就是“淫祀”,通通都是打击对象。

专制制度越发达,淫祀管理越严格。明、清两朝是专制制度发展的高峰,同时也是民间借教起事频发的高峰,因此“淫祀”管理变本加厉,如《大明律》中“凡师巫假降邪神,书符咒水,扶鸾祷圣,自号端公、太保、师婆名色,及妄称弥勒佛、白莲社、明尊教、白云宗等会,一应左道乱正之术,或隐藏图像,烧香集众,夜聚晓散,佯修善事,煽惑人民,为首者,绞监候;为从者,各杖一百、流三千里。若军民装扮神像,鸣锣击鼓,迎神赛会者,杖一百,罪坐为首之人。里长知而不首者,各笞四十。其民间春秋义社,以行祈报者。不在禁限。”洪武三年(1370年),中书省臣等奏:“凡民庶祭先祖、岁除祀灶、乡村春秋祀土谷之神,凡有灾患,祷于祖先。若乡厉、邑厉、郡厉之祭,则里社郡县自举之。其僧道建斋设醮,不许奏章上表,投拜青词,亦不许塑画天地神祇。及白莲社、明遵教、白云宗、巫觋、扶鸾、祷圣、书符、咒水诸术,并加禁止,庶几左道不兴,民无惑志 。诏从之”。 我们以万历二十七年的“临清事件”的案例,可以看出国家政权与民间社会对“淫祀”的向背:是年,官府横征暴敛,激发商人罢市、百姓起义。被镇压后,皇帝下令对“主谋”处以极刑,有王朝佐者,为拯救乡梓,自甘“主谋”被杀,后百姓为他立祠祭奠成为当地民俗,官府毁其“淫祠”也成为管理必须,反复拉据,如此多年。 “淫祀”制度说明,中国的专制首先是宗教和思想上的,然后才是政治、文化、经济上的。 

5、神道设教

这是从“政教”的神学要件来观察。

“神道设教”的字面意思是说,不管是否有神明存在,由圣贤设一个神道并通过圣贤的权威来教化百姓,可以使天下百姓顺服。“神道设教”出自《观卦》的彖辞:“圣人以神道设教,而天下服矣。”这是《周易观卦》彖辞描述祭祀情景得出的结论。“观卦”由大众围观宗庙的祭祖典礼引申到政治教化,从君王祭祀时“正己”的态度推及围观大众的“效尤”,从典礼的庄严场面引申到治民之术,从“神道”落脚到“王道”,从“神”推及“圣”,得出“神道设教”的概念。整个概念中,“神道”是手段,“设教”是目的,完全就是在作秀演戏。牟宗三先生谈论到:在这里“神”乃是从功能(function)的角度来说的,而不是从实体(entity)意义上来说的,它没有超越的意义,不是西方人理解的人格神(personal God)(《中国哲学的特质》)“‘阴阳不测之谓神’是从气化之妙这个地方看,这个造化千变万化,没有人能测度。造化这个词等于creation,但这个造化不等于上帝创造那个创造,这个是造化。……中国人不从上帝的创造那个地方讲,而从这个造化之妙这个造化讲,从气化这个地方讲。”“这跟西方人了解的‘神’根本不同,西方人了解的神一定是personal God,不是通过function来了解,而是通过entity来了解,functionentity是相对的两个词。”(《周易哲学演讲录》)。我的认识是:“神道”乃是“神妙之道”的意思,是“圣而不可知之之谓神”的“神”,是形容词而不是名词,并不是实有一个神。而且“神”是圣人“设”的,仅仅看这一个“设”字,便清清楚楚把真实神明的存在给否定了。现在年轻人中流行“人设”一词,指公众人物在公众前展现的形象,语义中有“人为设计”“假装妆扮”的意思,其实“神道设教”就是古时候的“人设”,只不过它设的对象是神而不是人,翻译成“神设”或谓可以?我们看到,“神道”不是“神的道”甚至不是“神圣的道”而是“神秘的道”,是装神弄鬼的道,是自神其教的教。它假托神道来愚弄百姓,使围观的大众被装神弄鬼催眠,造成大众在特殊环境下不能“旁观者清”反而“当局者迷”,这也正是圣人所设之“教”的目的。钱钟书看到了“神道设教”的“功用”:“为治人者言,法令之力所不逮,得宗教以裁约之”; “治于人者······,遭荼毒而不获申于人世,乃祷诸鬼神以冀疾苦之或苏。”翻译成现代语言即是说,从统治者的角度来看,用“神道设教”之法治天下可以补法令的不足;从被统治者的角度来看,则为解脱疾苦的麻醉剂,“神道设教”可谓一举两得两全其美。综上所述,“神道设教”目的恶浊手法愚蠢,完完全全在“装神弄鬼”,不像是“圣人”君子所为倒像是“小人”所为,“君子”朱熹就担心神道设教说“欺(骗)人太甚”,使用久了败坏人心。他认为: “鬼神之理,圣人盖难言之。谓真有一物固不可,谓非真有一物亦不可。若未能晓然见得,且阙之可也。”(《朱文公文集》卷五十一《答董叔重》)因此,“后世说‘设教’二字甚害事”(《朱文公文集》卷五十六《答郑子上》。历史上各朝各代的“三教并奖”“三教并用”“道德教化”“三教合一”都是“神道设教”思维演绎出来的产品。

当然,历史上的中国宗教政策还有很多特征,我们只选取上述最为典型的五点给予简介,因为它们已经足以代表三千年中华帝国宗教管理的基本特征。明白了三千年这些宗教管理的基本特征,我们在后面讨论到当下的宗教政策时就会理解它们的“出处”,找到它们的“脉络”,清晰它们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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