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与自由:
基督教对自由的定义是多维度的,既关注个人与上帝的关系,也关注信徒在道德、伦理和社会责任方面的自由与选择。这种自由不仅仅是外在行为的自由,更是内在灵魂的解放与更新。我们大致将之归类于“良心自由”和“政治自由”。由于自由这个概念中文里没有,特别是“良心自由”,以至于穆勒的《论自由》被严复翻译为《群己权界论》。人类学家发现,即使是“最野蛮”的非洲原始部落人,也相信生灵包含动物只有在自由的情况下才能自由投生,自由受到压制是绝对不可以的。因此,不去争取“自由”相当于我们放弃做人的权利。但所有文化传统中只有中国没有自由的传统,更不要说“良心自由”。“不自由毋宁死”对只考虑“生前事和身前事”的中国人来说不可思议,所以中国人很难为自由发声,为自由争取,更不用说为自由开战。以之相反,“自由是人作为人的基本权利和基本能力,它是人类文明的根基也是人类文明的终极目标”这个概念由神而来也由基督教传播,美国费城“自由钟”上镌刻的“在遍地给一切的居民宣告自由”这句《利未记25;10》的经文,就是基督教“救赎”概念的社会学表达——主的灵在哪里,哪里就得自由,耶稣第一次讲道就使用的是这一概念(参《路4:18-19》)。
“自由”是神造人时的“标配”,是“刻在人心版上”的, 吕沛渊牧师的“人论”这样解释:“身体层面,与’受造物’相通;灵魂层面与’创造主’相通”的论述,人有肉身和灵魂,也就有肉身的自由和灵魂自由。吕沛渊牧师说到的“灵魂自由”就是“良心自由”,“肉身自由”就是“政治自由”。基督教的系统神学,核心就是在讨论脱离罪捆绑的“良心自由”;基督教的公共神学,核心就是在讨论“良心自由”前提下人的行为边界。由于这两种自由分别处在私领域和公领域,以法律的眼光来看就必须分别对待。于是,我们也把它们分别开来讨论。
我们首先来讨论“良心自由”,因为“自由是其它任何价值的前提,灵魂的良心自由是其它所有自由的前提”(哈耶克语)。“良心自由”是基督教认识法律意义“自由”的独特路径,而且是最深刻的路径,它的要义是让我们脱离罪的捆绑。在古拉丁语中,“自由”( Liberta )一词的含义是从束缚中解放出来,包含“选择”而另有“脱离捆绑”意。“良心自由”首先是针对自己,为叫我们脱离罪的捆绑。因此“良心自由”最重要的内涵是“信仰自由”。奧古斯丁解释道:“人既然用自由意志犯罪,被罪惡所征服,他就喪失了意志的自由。”阿克顿勋爵说:“良知自由是所有自由的先锋,。。。自由的本义:自我驾驭。自由的反面:驾驭他人”、“自由是人类社会生活中至高无上的法律,自由对人类的心灵具有巨大的感染力。”(《自由与权力》)。按照基督教的观点,神给人自由意志,行善为恶都是你的自由。这个权利是神亲自给予的,没有人可以对此限制。即使在法学的讨论中,良心自由因为绝不涉及他人,故而是一种绝对自由,即位于私领域从而不受任何限制的一种自由。法律是针对行为而不是针对内心的,所以对这种绝对的自由唯一能做的就是保护。1789年美国联邦宪法第1修正案表达的就是这种原则:“国会不得制定任何与设立宗教有关的法律,或者阻碍人们信仰宗教的法律,也不得制定侵犯良心权利的法律”。正因为“良心自由”是神的赐予,任何人(包括皇帝、总统和教皇)都没有权力以此给人定罪,这就是基督教国家“思想非罪化”的法律原理(美国就有合法公开的“撒旦教”),而中国的法律(特别是法家)就有“思想入罪”的传统,说明国家僭越了神来充当宗教的正统-异端的裁判(只有中国有“邪教”这个政治罪名)。
从创造论来说“良心自由”是神的赐予,从救赎论来说是“恩典”的路径。 “良心自由”既然指的是从束缚中解放出来,而束缚我们良心的只能是“罪”,就蕴含了它同时是“罪” 滋生的源头。上帝“任凭他们有随自己可变意志的自由”(《威斯敏斯特信仰告白》),祂明明知道人的自由会产生人的“自由意志”,“自由意志”又会产生人的“自以为是”,“自以为是”就会滋生“罪”(出了埃及得到政治自由的以色列民却拜偶像陷入灵里的捆绑就是一个很明显的证明),但仍然把自由给了人类,而且是在有天使利用“自由”而堕落为撒旦的前车之鉴下,这是为什么呢?奥古斯丁认为“自由意志”滋生“罪”但不应该惩罚“自由意志”,是因为这是人之所以为人的必须:“人不可能无自由意志而正当地生活,这是上帝之所以赐予它的充分理由。任何人若籍自由意志犯罪便遭神圣惩罚,这一事实表明自由意志之赐予人,是为了让人能正当地生活,因为若它之赐予既是为了叫人正当生活,又是叫人犯罪,这惩罚就是不公义的了。”(《论自由意志》)他的这句话蕴含了这样一种意思:人是上帝按自己形象造的,上帝是自由的,人当然也应该是自由的,否则那就不是“人”。CS路易斯承接了这样的思路,他从“功用”角度指出:上帝是爱,人也应该有爱,而自由意志是产生爱的唯一来源,“既给了造物自由,他可以自由为善,当然也可以有为恶的自由。有了自由意志,恶才会发生。这样说来,上帝为什么要给人自由意志呢?原来自由意志虽然引发恶,但也是爱、善和喜乐这些值得享有的东西的唯一来源。”(《返璞归真》)托尔斯泰是文学家,他的答案是心理置换:“这个问题等于是问:上帝为什么要造一个母亲,又让她痛苦分娩,上帝直接造一个孩子给她不就行了吗?一个没有经过十月怀胎、分娩、哺乳、教育、日夜担忧的孩子,我想不会得到一个母亲的母爱。”基督徒作家路卡杜在他的《耶稣给你的抒压秘方》中把托尔斯泰的答案情节化了,他说:“旁观的天使问上帝这是否是一个明智的选择,’不埋下这粒种子,不给他们这个选择权,事情不是简单很多吗?’天使问道。上帝回答,’但是去掉选择权也就去掉了爱。’”唐崇荣牧师既从“本质”,也从“目的”和“功用”全方位论述说:“这是因为自由是上帝的本质,自由是上帝的价值,自由是上帝的方法”。上帝的法则,人要有“信”(爱神)和“爱”(爱人),而产生“信”和“爱”的前提是良心自由,没有自由,就没有信仰;没有自由,就没有爱。“心甘情愿”是自由的最高境界,上帝不需要人们在不认识祂的情况下恐惧于祂,上帝希望的是人们在认识祂的情况下回归于祂。而只有在“良心自由”的前提下,人类才能从生命连接上认识上帝并“心甘情愿”回归上帝。人作为罪的奴仆,意志无法自由,耶稣告诉我们:“我实实在在地告诉你们:所有犯罪的,就是罪的奴仆。”(《约8:34》)因此,真正的“良心自由”只能是在真理里、在灵命里、在基督里,在真理里的自由是被公义约束的,才不会被罪辖制,国家与教会都不能限制它,因为只有神有能力有资格解放我们,让我们“脱离罪的捆绑”,“所以天父的儿子若叫你们自由,你们就真自由了”(《约8:36》)。“自由”从神而来,是恩典:“罪不能作你们的主,因你们不在律法之下,乃在恩典之下”(《罗6:14》);恩典与信仰相连,没有信仰不能完全得享神的恩典,相当于我们放弃做神儿女的权利。因此,我們的尊嚴並不來自於 自己作了些甚麼,而是來自於上帝為我們、在我們裏面作了些甚麼。所以人只有在基督里,在神的护佑下,才可以不犯错误地运用自由(在这个意义上,并不存在政治哲学自由主义的自由)。在《约翰福音8章》中,耶稣教训犹太人时就是使用的“良心自由”概念,他说“你们必因真理得以自由”;这就是保罗所谓的“灵命上的自由”(英语中的“Freedom”而不是“Liberty”),所以保罗说:“主的灵在那里,那里得以自由”(《林后3: 17》)。王怡牧师认为神是自由的来源,也是人认识神必依的路径:现在,让我们下一个定义:自由的人,只能是觉察和相信一位“自由的上帝”的人。人不能“自主地进入自由”,人必须“不由自主地进入自由”。(《恩典为王》)这就是说,强迫我们认同的神必不是神,只有良心在自由状态下自然选择的神才是神;人不能“自主地进入自由”,因为这样的状态仍然是“自义”而不是“自由”;只有圣灵给我们自由我们才能够真正自由,因此人必须“不由自主地进入自由”。这里我们必须指出:“自由的信仰”是所有其它宗教都反对的,唯独蕴含在基督教之中。因为只有基督教,它的“自由的信仰”是来自“信仰的自由”,它指出自由的来源和控制都在上帝手里,上帝又把自由的权利与责任完完全全交到人的手中。
“政治自由”包括所有的行为自由,即言论自由、出版自由、人身自由、结社自由、宗教自由等等,因为“政治自由”是公领域的外在行为,涉及到不能以已之自由侵犯其他人的自由,故需要由法律界定边际并给予边际内的自由予以保护。神学层面“自由”是相对“人性”来说的;进入到公共场域,“自由”就是相对“秩序”来说的——秩序是政治最基本的要求,是人类的第一需要,人如果不是在共同体里无法实现自我,因此没有社会的“秩序”也就没有个体的“自由”,因此,建设一个和谐共同体便是自由的目的——“凡事都要规规矩矩地按着次序行”(《林前14:40》)就是秩序的强调。《圣经》中的这句经文说明自由也有边界,它的边界就是不能侵犯别人的自由。哈耶克说:“法律是对个人行为予以约束,确保个人行为不会对他人造成侵害,看似在限制自由,实则是在保护自由。如果没有法律的约束,相互侵害将成为常态,任何人的自由都将失去保障。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和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如果一个人不需要服从任何人,只服从法律,那么他就是自由的。”(《自由秩序原理》)人本主义的自由观是从个体自由出发的,这种自由观无法构成人类生活的基本秩序。换句话说,自由既是自己的,也是他人的,法家儒家讲秩序,他们眼中的自由是人的“欲望”,因此要消弭自由;道家庄子讲自由无法建构秩序,他们的自由没有边界,因此无法保守自由。他们都是基于人的立场来看自由,都不可能到达《圣经》给人类的自由。对他们自由观的否定意味着只有站在神的立场才能建构真自由。上述个体的“良心自由”必须建立在信仰里,群体的“宗教自由”必须建立在“关系”里,关系必须是建立在“秩序”里,而对自由社会秩序的维护手段便是神赐予我们的“法律”,法律的核心便是“公义”——即保护个人的自由又为自由设立边界,这个边界就是你的自由不能侵害别人的自由。神学层面的“良心自由”是公共场域的“公民自由”的基础,它们的存在是一体两面的,这就是罗尔斯著名的“自由只能为了自由的缘故而被限制”原理。根据这个原理,法律维护的秩序不是以自由为目的,那这个法律就是自由的敌人。英国大法官丹宁勋爵的《法律的训诫》对此有明晰的论述,书中阐述的一个重要原则是:法律是为保护自由而设置的而不是为了限制自由。法律为人设置行为的边际,自由从个人角度与责任密不可分,从社会角度与秩序密不可分,“秩序”是人类必须,“自由”是人性本源,这两个概念如此的关键又如此的对立,但它们不是“非此即彼”而是“你中有我”。埃德蒙•柏克也提出了一个与他的观点相似的观点:“秩序乃自由的条件。有秩序,才可能有自由”、“为了拥有自由,我们必须约束自由。”“没有自由的秩序和没有秩序的自由是同样令人恐怖的,一个疯子逃出神经病院,你是不能祝贺他获得自由的。”哈耶克也引康德的话说到:“法治不仅是自由的保障,而且也是自由在法律上的体现。如果一个人不需要服从任何人,只服从法律,那么他就是自由的”“只有在自由主义的时代,法治才被有意识地加以发展,并且是这一时代最伟大的成就之一。法治不但是自由的保障,而且是自由的法律的体现。只有在法治之下,人们才有真正的自由。”(《通往奴役之路》,哈耶克的观点是从经济自由推导出政治自由,基督教是从良心自由推导出人身自由,可谓“殊途同归”)杜红波写到:著名法学家怀特海先生指出:“基督教认为,政府与法律的基本作用是为了向人提供最大限度的个人自由,而将政府对公民的管制压缩到最低限度。”这一观点实际上承认了两个首要原则:第一,由于人性的堕落,就有必要限制、监督所有当权者,包括依据法律来限制和监督政府;第二,制定这些法律所依据的标准应是无私的爱,即一种对他人的无私关怀。这两项原则最终导致了政治或公民权利观念。(《基督教对美国宪政文明的影响》)——这就是《哥林多前书6:12》说到的:“凡事我都可行.但不都有益处。凡事我都可行、但无论那一件、我总不受他的辖制”。杨小凯作为一个社会科学家论证了基督教的自由观是人类社会和平的基石,他说:“基督教为什么会这么成功,这是很值得去研究的事。基督教里边有几个基本的东西,一个是Free agency,他说上帝虽然是万能的,但他永远尊重让人自由选择。他不会说要用专政来强迫你选择。也就是说他对别的宗教不会用暴力去压制。他爱人,甚至爱敌人,宽恕,还有不把人划分为等级,基督耶稣爱最低贱的人。所有这些,都是形成像《圣经》里说的永久和平和正义的制度的基础。不管你相不相信有没有耶稣或人死了会不会活,你也得相信这本身就是一个神,就是一个灵。他真的是一个人类社会长久和平的基础。但是这还不是宗教信仰,这还是像哈耶克的观点,是一种社会科学的研究”。(《基督教与宪政》)
神学命题的法律化,或者说自由从神学走出进入法学,就是从“真理下的自由”延伸为“法律下的自由”,这就是孟德斯鸠所定义的“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这比较容易理解,就像哈耶克所说的那样:“法治不但是自由的保障,而且是自由的法律的体现。只有在法治之下,人们才有真正的自由”)。神学命题的政治化,或者说自由从神学走出进入社会学,这就是阿伦特定义的“判断政治实体(political body)宪法的最高标准既非正义,也非伟大,而是自由”“自由作为一种政治现象,伴随希腊城邦的兴起而来。从希罗多德开始,自由被理解成一种政治组织的形式”。但自由又是一个整体,弗里德曼说:“自由是一个整体,在我们的生活中,减少某一方面的自由,很可能也会影响到其他方面的自由”(《自由的选择》)。换句话说,“良心自由”,“政治自由”是有关联性的,摩西率领以色列民众放弃“埃及的肉锅”,千辛万苦“出埃及”,这里面既包含神要使他们脱离身份的奴役,更重要的是为了他们获得灵命的自由。如果不是有此双重的目的,上帝就只是民族领袖而不是上帝。对人类历史发生巨大影响的宗教改革运动也一样,本质上就是一场争取自由运动;而他们所谓的自由也是基于这两个层面的:既有良心从教会法束缚下得自由,也有教会从教皇专制、平信徒从神父霸权下得自由。这就是基督教谈论法律为什么要维护自由的前提,是从“良心自由”到“政治自由”的依据。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这就是帕特里克·亨利“不自由勿宁死”的神学解读,是洛克所谓的:“人的终极目的不是生命本身,也不是财产本身,而是自由”的立论依据。按加尔文的话说“基督徒的自由无论在哪一方面都是一件属灵的事”。因此自由不但需要从法律上去认识,首先还得从神学上来认识。
基督教的“自由”观说明了几个问题:
1、自由不是人的自我中心,它的来源在神那里;上帝给人“智慧”(理性)“良知”(道德),但只有同时也给人“自由”(意志)才能表现出是“给你的”(因为给你的东西你不能自由地支配,就不能表示这些东西是“给你的”),才能表现出这是人“自己的”,才能让人成为自由的责任主体和道德主体,也就是活生生的“自然人”和秩序社会的“责任人”。正是承认人是有自由意志的人,“因信称义”才可能成立。马丁∙路德归纳保罗的思想,得出的结论:一、基督徒是全然自由的万人之主,不受任何人的管辖,二、基督徒是全然顺服的万人之仆,受一切人管辖(《论基督徒的自由》);温斯洛普也说:“自然状态的自由(natural liberty)像动物一样为所欲为,它不尊崇权威,不敬畏道德,这样的放纵只会导致堕落与邪恶;公民自由(civil liberty)是上帝与人的契约,遵循的是善恶法则,它只允许我们做上帝眼中善良、正义和诚实的事。”这也是莫尔特曼在《俗世中的上帝》说的:“信仰中在上帝面前的自由,在国家之前的宗教自由,在教会之前的良心 自由……因此,新教的命运和自由的命运在将来的社会中可能是相同的。自由所在之处,就是新教的立足之处。如果新教放弃了自由,那么新教的精神就荡然无存了”。这就是杨小凯指出的:西方世界的现代化的基本经验并非人所共知的从自由的个人—自由的秩序—自由的制度,而是从自由的信仰—自由的个人—自由的秩序—自由的制度。cs路易斯直接把这个问题归根到创造论和人论上,他说:“假如你被带到一个随心所欲的世界,你将寸步难行,并由此失去你的自由意志。”(《痛苦的奥秘》)
2、以之相关的是不认识神的人提出的任何自由观都是不正确的,因为它们没有得到神的护佑;由于罪对自由意志的侵蚀,自由人并不具备自由思想,《撒母耳记》记载自由的以色列人却迫不及待地要找一个王来管理他们就是例子。从现代思想史来看,正是人本主义者过度高举自由,因而忽略了神的恩典与管教。我们知道世间的恶来源于人的自由意志,或者可以说“万恶自由为首”,这就使得有限的人不可自持“自由”,人的“自由”必须要得到神的导向和约束——这就是“你们必晓得真理,真理必叫你们得以自由。”(相关理论参考奥古斯丁与伯拉纠、马丁路得与伊拉斯谟的辩论)。人在伊甸园里犯的第一个错误就是质疑神限制他们的自由——禁止他们吃分别善恶树上的果子;而且紧接着又滥用神给予的这个自由——吃了分别善恶树上的果子(尼哥拉党人显然是把福音的自由变作了肉体情欲的放纵,参见《启2:6》)。这是人类最为惨痛的教训,说明只有“选择”没有“约束”仍然不能得到“自由”,没有约束的“自由”不是真自由。基督徒不可利用他的自由“遮盖恶毒”(《彼前2:16》),《诗篇119》有这样一句:“我要自由而行,因我素来考究你的训词”。有人根据英文重新译为“我要寻求祢的律法,使我能行在自由之中”(魏连嶽:《基督教自由观:自由的人与不自由的上帝》)。为什么律法、诫命每一条都是约束,诗人却说在律法里才能“行在自由之中”?这就意味着人的自由必须在真理的约束下。“主的灵在那里,那里就得以自由”(《林后3: 17》)反过来讲就是:“主的灵没有在那里,那里就不会得以自由”。正是依凭《圣经》,托马斯·阿奎拉认为:自由有三重根基,即超验信仰、逻辑理性、人类情感,排在第一位的“超验信仰”,就是“主的灵在那里,那里就得以自由”。(而从古自今一直秘密存在的撒旦教也倡导“自由”,他们最著名的口号是“做你想做的,这就是法律的全部” )阿克顿勋爵将自由定义了五个方面的内容,其中最重要的一条是:它是对超越于人类的上帝所尽的义务,这大概就是保罗要我们挣脱罪的捆绑而做“义的奴仆”。只有从基督教神学上理解自由,自由才不会因为人的自义而癫狂,也不会因为理性的傲慢而堕落,更不会因为情感的好恶而轻薄,这就是“使人自由的律法”(《雅 1:25;2:12》) ;这就是阿克顿勋爵所说的“自由不是我们为所欲为的权利,而是做我们应为之事的权利”;这就是柯克认为的自由来自于信仰,自由的实质来自于信仰,有信仰的人才追求自由,才理解什么是自由。
3、上帝在明知人类滥用“自由”时也没有收回祂给出的东西,人就更没有资格随意剥夺他人的自由。因此,神要求法律的功能就是要维护自由,《独立宣言》的说法是“生命、自由和追求幸福的权利”是“造物主赋予他们若干不可剥夺的权利”,因此,自由是现代法律的基本精神,是法律意义上的权利。哈耶克领悟了这一《圣经》精神,说:“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和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换句话说,国家或者社会剥夺了人的这些自由的“权利”,这个国家或者社会就是违背了神的心意,这样的国家或者社会就不能再受到神的护佑,人们为了作为“自由人”的“权利”,就可以根据神意重新选择合乎神意也合乎己意的工具(对于人来说国家与社会都只有工具意义)。电影《隐秘的生活》说的是一个真实的故事:弗兰茨是奥地利一个普通的农夫,他接到纳粹的征召令。于是向牧者求教。牧者劝他要“顺服掌权者”,但弗兰茨却反问,若掌权者是反基督,是否还该顺服他呢?因此弗兰茨被捕。他戴着手铐给妻子写信:“我用被禁锢的双手给你写信,感觉比自己的意志受到禁锢,更为幸福。”律师来找弗兰茨,告诉他只要在效忠书上签个字,就可以得到自由。他对律师说:“我现在就是自由的。”律师愣在那里,他不理解相对于身体的自由,心灵的自由才是真正的自由。为此弗兰茨被判死刑,行刑之前,他想到了家乡翠绿的山谷,想到日夜思念的母亲、妻子和孩子。他相信,在天上那个最美丽的国度,他们会有相逢的时候。贞女林昭为替大众争“自由”,被关在监狱身缚束身衣完全失去“自由”,但她的“良心”却比关押她的人更“自由”,她用鲜血写下一句经典的呐喊:“自由是一个完整而不可分割的整体”!——只有明白尊严是上帝给人类的形象,自由是上帝给人类的第一权利同时也是给祂仆人的第一责任,才能够读懂弗兰茨的选择和林昭的呐喊,才能够领悟基督教法律观的根本目的和根本意义。并非“国家”可能剥夺他人的自由,历史上教会和教会领袖所犯的错误也历历在目,即使如鼓吹“良心自由”最力的加尔文,也犯下烧死塞尔维特的罪行,在处死塞尔维特的山坡上,加尔文的后继者树了一块碑替他忏悔:“我们是改教者加尔文的忠实感恩之后裔,特批判他的这一错误,这是那个时代的错。但是我们根据宗教改革运动与福音的真正意义,相信良心的自由超乎一切,特立此碑以示和好之意。1903年10月27日。”
4、法律的目的是为捍卫自由的权利。阿克顿勋爵说:“自由本身就是最高的政治目的”(《自由与权力》)。为捍卫自由的权利,需要一套制度,由此形成了法治,普通法的法治是世俗思想“自由主义”坚持的“自由”,“保守主义”保守的“自由”,“宪政主义”追寻的“自由”。也即杨小凯分析到的:“自由的信仰——自由的个人——自由的秩序——自由的制度”是现代文明产生的过程,符合这其中的“自由”就包括了从“良心自由”延伸的“政治自由”。从“个人自由”延伸的“自由社会”。《独立宣言》的作者杰弗逊说过一段话:“给我们生命的上帝,同时也给了我们自由。这些自由是上帝的恩赐。如果我们将人们心中对此的确信除去,这个国家的自由还有保障吗?”麦迪逊也说:“我们没有把美国文明的未来下注在政府的权利上,而是在我们每一个人根据上帝的十诫管理我们自己的能力上。”(参见《联邦党人文集》)杰弗逊从个人自由说到国家自由,个人自由是国家自由的保障;麦迪逊从国家自由说到个人自由,国家自由得益于个人自由的支撑——他们俩讲述的是同一的《圣经》真理。(只不过杰弗逊并非是一名虔诚的基督徒而有自然神论趋向,他的理解为今天的“白左”留下了豁口)而相反的情况是,自由是专制制度(无论古今)最害怕的敌人,因为按照洛克的说法,法律之外拥有自由就是暴政,有了人民的自由就会影响统治者的自由,统治者就会不自由。“暴政以恐惧为根本原则,以谎言为基本信条,以暴力为强大后盾,以权力滥用为主要表征,侵犯人的肉体与精神,使人成为工具”,这被称为“洛克文明底线”。
5、在“人”的所有面向中,他必须是一个“经济人”,因为这是人在世界上生存的根基。神在造人类的时候,也为人类准备了伊甸园。基于此诞生出哈耶克的著名定律:只有经济自由才有政治自由!经济自由可以分为两大类:拥有与消费物质资源的自由——财产权;生产、分配与交换的自由——自由市场。在这些领域内法律维护的自由是权利的自由,自由就是确保先验权利的平等。
6、如果说“因信得自由”是权利的话 ,“因爱得自由”更是责任,这就是保罗“不要求自己的益处,乃要求别人的益处”。耶和华对摩西所说的:在全地向所有的居民宣告自由(《利25:10》,这句话被镌刻于美国费城自由钟上),“耶稣宣言”也说:“主的灵在我身上……差遣我报告被掳的得释放……叫那受压制的得自由”(《路4:18》)。因为神是要我们向“所有的居民宣告自由”、“叫那受压制的得自由”就成了专门对基督徒的责任——为没有“在基督里”的人、为整个人类争自由。保罗虽是自由的,但他说:“我虽是自由的,无人辖管;然而我甘心作了众人的仆人,为要多得人”(《林前9:19》)。可以说,“自由”是上帝放在人性中最重要的礼物,它是我们的“选择权”,又是我们的“脱罪权”,更是我们“爱的责任”。(挑战传统的基督教自由观念的哲学家弗洛姆在《逃避自由》这本书中说:“千万不要给我自由!因为随之而来的是责任!我做不起自己。”)王怡牧师说:“自由就是最少的受到他人的强制,和最多的向他人的给予。换言之,自由就是在无强制的状态(权利状态)下对权利的主动放弃。没有前者,自由就没有道德的基础。没有后者,自由就没有道德的内容。惟独在《圣经》和被称为‘奥古斯丁-加尔文主义’的传统中,包含了这一对自由的定义和成就”(读范泰尔《基督教护教学》)。
从以上认识论基础上,“法律下的自由”与“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构成了“现代法律三原则”,而“现代法律三原则”也是最重要的宪政原则。无论是在神面前还是在社会上,每一个人都是行为主体因而也是责任主体,行为自由与责任自受,既在属灵生活中“自主承担生命后果”,也在社会生活中“自主承担法律后果”。按照马丁路德“人论”的“双重本质”说(马丁路德在《论基督徒的自由》中说:“自由乃是上帝使人称义并释放人的话语而向所有相信的人开启。信心使他们成为众人的主人:他们不屈服任何人之下;爱心使他们成为众人的仆人,他们屈居于众人之下”),基督教世界里的所有人都同样具有矛盾的本质:每个基督徒都既是义人又是罪人,作为自由之主不在任何人之下,同时又服在所有人之下为恭顺之仆。西方有一句民谚:“只要还有一个人不自由,就没有谁是自由的”,这句话的出处就来源于《圣经》中耶稣所说的“99只羊与走失的1只羊”的关系(参见《太18:12》)。耶稣的这句话指出了个人“自由”是人类“自由”的本质,个人“自由”是人类“自由”的前提。如果个人“自由”不能构成一个自由的社会,这样的自由就毫无意义;如果自由的社会不能保护个人“自由”,这样的社会就不是自由社会。
正如前面提到,中国文化中“自由”是缺位的甚至是负面的。《礼记·曲礼》:“夫礼,大之由也,不与小之自也”,翻译为现代语言就是“礼是上层阶级的自由,不是给下层阶级的自由”。《东周列国志》中宣王斥责臣下曰: “怠弃朕命,行止自繇,如此不忠之臣,要他何用!”,这里的自由相当于为所欲为,是“不忠”,对现存秩序最大的挑战“不忠”就是由自由产生的。更多的情况下,“自由”都是当作人的动物性“欲望”,也就是宋儒所谓的“人欲”,是应该克服的对象。中国最自由的毛泽东就写下过著名的《反对自由主义》——为了维护他的自由他必须反对一切人的自由。因此,与基督教国家自由是人人共享的不同,自由在中国呈递减状态:皇帝最自由,其次官,再次吏,最底层的老百姓最不自由,换句话说,“中华人民共和国”里只有“人民”没有自由(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里只有“人民”有自由)。黑格尔认识到:“东方人还不知道人之为人的本质是自由的,他们只知道一个人(专制君王)是自由的,唯其如此,这一个人的自由只是放纵、粗野、热情的兽性冲动,所以这一个人只是一个专制君王,不是一个自由人。自由的意识首先出现在希腊人中间,所以他们是自由的,但是他们还有罗马人也一样,只知道少数人是自由的,而不是人人都是自由的。他们蓄有奴隶,而他们的整个生活与他们光辉的自由的维持同奴隶制度息息相关。各日耳曼民族在基督教的影响下,首先取得了这个意识,知道人类之为人类是自由的。”(《历史哲学》)米塞斯把15世纪后东西方不同走向引发不同结果的关键归结为“自由”,他说:“自由是东方人所缺少的最基本的东西,正是不受国家侵害之自由的理念,东方从来没有高举过自由的大旗,也从来没有强调努力过与统治者的权力相抗衡的个人的权利。他们对专制君主的专断权力从来没有提出过质疑。因而,他们从来也没有建立起保护公民财富不受暴君没收之威胁的法律框架。相反,由于受富人的财富乃是穷人贫穷之根源观念的误导,所有人都支持统治者没收成功商人财富的行径”(《自由与西方文明》)。马克斯∙韦柏也认定古代中国没有西方的“自然法”观念因此不认识自由:“没有对于每一个人的任何个人自由领域内的自然法的承认,就连’自由’这个词,对于(中国)语言来说也是陌生的。”(《儒教与道教》)。如果我们用《圣经》中耶稣说:“你们若常常遵守我的道,就真是我的门徒。你们必晓得真理,真理必叫你们得以自由’”(《约8:31-32》);保罗说:“主就是那灵.主的灵在那里、那里就得以自由”(《林后3:17》)来反证,中国人自由的获得,就取决于我们对福音的接受程度。与基督教在中国社会的地位成正比,新近出版的《新编学生字典》删除了“自由”保留了“自慰”,是否意味学生可以“自慰”但不能拥有“自由”?的确,站在统治者的角度来看,“自慰”是个体的情欲的,对“统治”的危害不大;而“自由”是群体的思想的,可以动员巨大的社会能量。前些日子还出了桩怪事:演唱“人民不需要自由”的某歌手被禁演。网友打趣地“祝贺”他:“好在你没有唱’人民需要自由’,那样的话,’煽巅罪’离你不远了”。这意味着:你没有言说自由的自由,你也没有言说不自由的自由,自由是不自由的人最无奈的事,“自由”可以在汉语里消失了。“躺平”是新近出现在中国青年中的一个词汇,指一种不买房、不买车、不结婚、不生娃、不消费、不做他人攒钱工具的生活态度,这也是一种无可奈何状态下的反抗——既然我们没有良心自由(自由思想),没有宗教自由(自由崇拜),没有身体自由(比如出国),没有言论自由(比如批评执政党),没有行为自由(比如上访),没有追求自由的自由,那么,我们唯一拥有的就是“躺平”的自由——韭菜“躺平”了看你怎么割?这个运动深得《新约》“非暴力不合作”的精髓——全国性“躺平”就相当于全国性总罢工,这是在这个最不自由国度里最有可能实现的自由。这个自由看似消极,却是现有环境里最积极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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