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法中的公义与慈爱——《约翰福音》系列讲章第十七讲

今天我们来到第八章,通过耶稣不审判行淫妇女的故事,探讨律法与爱,审判与救赎,罪性与罪行的审判权,以及审判的公平原则等等问题。顺便,也联系到对中国法律文化的批评。我们一起来读这个故事,在第八章1-11节:於是各人都回家去了;耶穌卻往橄欖山去。清早又回到殿裏;眾百姓都到祂那裏去,祂就坐下教訓他們。文士和法利賽人,帶著一個行淫時被拿的婦人來,叫她站在當中。就對耶穌說:『夫子,這婦人是正行淫之時被拿的。摩西在律法上吩咐我們,把這樣的婦人用石頭打死;你說該把她怎麼樣呢?他們說這話,乃試探耶穌,要得著告祂的把柄。耶穌卻彎著腰用指頭在地上畫字。他們還是不住的問祂,耶穌就直起腰來,對他們說:『你們中間誰是沒有罪的,誰就可以先拿石頭打她。』於是又彎著腰用指頭在地上畫字。

他們聽見這話,就從老到少一個一個的都出去了;只剩下耶穌一人,還有那婦人仍然站在當中。」耶穌就直起腰來,對她說:『婦人,那些人在那裏呢?沒有人定你的罪麼?』她說:『主阿,沒有。』耶穌說:『我也不定你的罪;去罷;從此不要再犯罪了。』

                 


《圣经》中说:“律法的总归就是爱”(《提前:1:5》)。“爱是不加害与人的,所以爱就完全了律法”(《罗:13:10》。这里需要说明一下,由于古以色列国实行神权政治,宗教的律法就是国家的法律,这在《圣经》的原文中是没有区别的)。我们已经强调:爱是法律的核心和特征,这是基督教所独有的特征,其它任何的法律都不具备这个特征。下面,我们就根据耶稣不审判行淫妇人一案,来说明这个特征。

第一,神律法中的公义与慈爱。耶稣说“你们中间谁是没有罪的,他就可以先拿起石头打她”,这是一个非常机智的回答,因为耶稣提出了一个律法的新概念“爱”,这就是保罗解释的“爱就完全了律法”(《罗13:10》),也就是神学家尼布尔解释的:“若是达成了这种爱的关系,即可不需要一切的诫命”。可见,这是对犹太律法根本性的解构,更是对犹太律法翻转性的建构。前面我们知道是“文士和法利赛人”带了这个妇人来的,他们想陷耶稣于罪中,如果违背了犹太法,就可以以此定耶稣的罪;如果耶稣遵守了犹太法,那就必然要定妇人的罪,这又违背耶稣自己“爱就完全了律法”,这是一个非常狡猾的阴谋,叫做“以子之矛攻子之盾”。(关于这点,我不同意“要么违背摩西律法,要么违背罗马律法”的解经,因为如果法利赛人是想让耶稣陷入“违背罗马律法”的陷井,他们是“在朝”的,耶稣是“在野”的,他们没有理由去问耶稣,而且耶稣完全可以不回答)。正因为这些“经学家和法利赛人”是犹太法的专家,他们只看见那妇人的罪,并没有看清楚自己同样有罪。所以耶稣把一个犹太法律的最核心问题反提到他们面前:“你们中间谁是没有罪的,他就可以先拿起石头打她”,这是“以子之盾攻子之矛”的反打。这个“反打”揭示了犹太法中宗教罪与法律罪不分、原罪与本罪不分的问题,这些“法律专家”们没有人敢认为自己“无罪”,这些认为靠行律法可称义的他们“就从年老的开始,一个一个地都离开了”。他们“试探耶稣、要得着告他的把柄。”(约8:6)的阴谋也因此告吹。我们换一个角度想,如果这个案件发生在中国,中国的文化里没有宗教法与世俗法合并的现象,没有“内心罪”这样的概念,“法律专家”们就会为了证明自己没有罪,纷纷地“落井下石”,那行淫的妇人就会死无葬身之地。

 我们习惯了用自己的标准来判断神的公义。其实,神这个审判官的“公义”与我们理解的“公义”不完全是一回事,甚至完全不是一回事。神的标准超过人的标准,神的行为大过人的理解。比如同是审判,人的标准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因为人审判的是外在的“罪行”;但神的标准是“以悔改为根据,以救赎为目的”(《约一1:9》),因为神审判的是内在的“罪性”。神审判内在的“罪性”就要有鉴察人心的能力,因此“惟有耶和华鉴察人心”(《耶17:9》)。唯有作为审判官的神具有“鉴察人心”的能力,也只可能是祂使用这种方式,不具有“鉴察人心”能力的人在法律中使用“鉴察人心”就只能产生“腹诽”。耶稣眼里只有行审判的罪人(文士和法利赛人)和被审判的罪人(行淫的妇人),只有有罪而没有认罪的罪人(文士和法利赛人)和有罪而已经认罪的罪人(行淫的妇人。而且,我们是在恩典里认罪,是在“罪已被赎”的意识中认罪——免罪在先,认罪在后)我们注意这时的场景和这几句对话:“留下的只有耶稣和那个还站在那里的妇人。 耶稣挺起身来,问她:“妇人,他们在哪里?没有人定你的罪吗?” 她说:“主啊!没有。”耶稣说:“我也不定你的罪。走吧,从现在起不要再犯罪了。”扭送妇人来的人都走了,妇人还“站在那里”说明了什么?说明她“知罪”,妇人称耶稣为“主”意味着她的“认罪”并愿意“悔改”。所以耶稣说:“我也不定你的罪。走吧,从现在起不要再犯罪了。”请注意:耶稣对妇人“不定罪”并不是宣告“无罪释放”而是宣告“有罪释放”,有罪是“公义”,释放是“慈爱”,这就是耶稣建立的律法新原则——公义与慈爱。耶稣知道他第一次来到人世间的目的不是施行审判,而是为我们(包括行淫的妇人)承受审判。他的审判要等到再次来到之时,到那日,不悔改的罪人将被定罪;而在基督里的我们将被赦免。“你们中间谁是没有罪的,谁就可以先拿石头打她” 是根本性的对罪的审判,“我来本不是要审判世界,乃是要拯救世界”才是耶稣的目的。《撒迦利亚书3章》中最极端表现了神的这种“鉴察人心”的能力和方式:撒旦作为检察官控告大祭司约书亚有罪,约书亚“穿着污秽的衣服”也暗喻他的确有罪(当然我们也可以理解为约书亚身为大祭司,背负犹太人一切罪孽)。雖然撒但指控约书亚犯下罪行屬實,但审判官耶和华不但直接谴责检察官撒旦:“撒但哪,耶和華責備你!就是揀選耶路撒冷的耶和華責備你!這不是從火中抽出來的一根柴嗎?”(這不是從火中抽出來的一根柴嗎?意指被擄歸回的以色列餘民,他們從水深火熱的困境中蒙神拯救出來,是神所保留的餘種),而且他公然“包庇罪犯”:“你們要脫去他污穢的衣服” 又對約書亞說:“我使你脫離罪孽,要給你穿上華美的衣服”,还要“要將潔淨的冠冕戴在他頭上。”为什么审判官耶和华会有这种不合人间常理的审判呢?因为“萬軍之耶和華如此說:你若遵行我的道,謹守我的命令,你就可以管理我的家,看守我的院宇;我也要使你在這些站立的人中間來往。” 这就是审判罪行和审判罪性的最大区别,这就是“鉴察人心”与“审判事实”的最大区别,这就是有爱和没有爱的法律的最大区别,也就是神的法律与人的法律的最大区别。也就是“你们的义,若不胜于文士和法利赛人的义,断不能进天国”(《太5:20》)的精意。正如唐崇荣牧师解经时所说:“律法的责任就是:认罪的结果就是受罪、定罪。救恩的果效就是:认罪的结果就是赦罪。这跟世界上公义的原则完全相反,跟法院的规则完全相背”(《罗马书查经》)。 

第二,“罪性”与“罪行”的审判权。《圣经》语境中,司法程序中的终极审判基督作为唯一审判官在末日的审判)并不排斥法律审判现实社会中法官的审判),这就说明“人类法庭”同样重要——它也是上帝施审判维护秩序的工具因為審判是屬於上帝的《申116》)。这场审判还使我们明白一个道理,那就是内心中“罪性”与社会中“罪行”的审判权问题、耶稣的律法与社会的法律关系问题。耶稣告诉我们他的审判原则:“若有人听见我的话不遵守,我不审判他。我来本不是要审判世界,乃是要拯救世界”(《约:12:47》)耶稣不会去执行“世界”的审判权,他的审判是根本性的对罪的审判:“你们中间谁是没有罪的,谁就可以先拿石头打她”,他的审判是根本性的对人的救赎(我不审判他。我来本不是要审判世界,乃是要拯救世界)。换句话说,耶稣的到来就是因为人拒绝相信基督的罪(《约16:8-9》)。尽管基督是透过他的话及工作来启示自己,人还是不信,这关系到叫世人为义而知罪,就是基督以死、复活及升天来证明自己(《约16:10》),来审判世界(《约16:11》)。这场审判是“政教分离”原则的最早实践。在保罗写给哥林多教会的信中,也使用了耶稣的原则,他指出“風聞在你們中間有淫亂的事。這樣的淫亂連外邦人中也沒有,就是有人收了他的繼母。”(《林前5:1》)保罗告诉他们的处理原则是:“要把這樣的人交給撒但,敗壞他的肉體,使他的靈魂在主耶穌的日子可以得救。”(《林前5:5》)保罗的意思是:让世间法律去惩罚犯罪人的行为,但主耶稣仍然保存他的灵魂,因为主必保守祂所呼召的人(参(《约6:37》)《约10:28~29》《约3:3》《罗8:1》《罗8:30》《提3:5》);因为上帝真实在罪人心中产生信心和悔改(《提后2:25》《徒11:18》);信徒的肉体可以被撒但败坏,但他那重生的灵命,仍旧是属于神的,罪恶不能败坏它(参《约一5:9》)。但我们并不能将之作为“信徒一旦得救,就永远得救”的依据,相关的经文见《希伯来书》“因為神並非不公義,竟忘記你們所作的工和你們為祂名所顯的愛心,就是先前伺候聖徒,如今還是伺候。”(《来6:10》)这就表明:一方面“没有爱,我就成了鸣的锣,响的钹一般。”(林前13:1),另一方面“因为我们得知真道以后,若故意犯罪,赎罪的祭就再没有了,惟有战惧等候审判和那烧灭众敌人的烈火。”(《来10:26》)“论到那些已经蒙了光照、尝过天恩的滋味,又于圣灵有份,并尝过神善道的滋味,觉悟来世权能的人,若是离弃道理,就不能叫他们重新懊悔了,因为他们把神的儿子重钉十字架,明明地羞辱他” (《来6:4-6》)“爱”必须与真理的仁义和圣洁相联系,才不会是“溺爱”。反观我们中国的法律,古时候是行政长官兼审判官,现在也是党管立法、司法和行政,没有对“罪性”与“罪行”的区分,更不相信“末日审判”,因此,既不公正也很局限,甚至往往成为辅助罪的工具。

第三,审判的公平原则。不能以身份、性别、阶级等外在条件定罪,而是以犯罪的主体——“人”来定罪。我们知道“行淫 ”是“一个巴掌拍不响”的男女双方共同的罪,为什么只审判女人而不审判男人?即使完全按照犹太律法这也是不对的,(利未记二十章第十节 “与邻舍之妻行淫的,奸夫淫妇都必治死”;申命记二十二章二十二节: “若遇见人与有丈夫的妇人行淫,就要将奸夫淫妇一并治死” )。这里我们看到文士和法利赛人首先就不守法,他们公审妇人,却不对那男人采取行动,把所有责任都归到妇人头上,这是对法律“公平”原则的藐视,是对弱势群体的再伤害,本身就是破坏法律原则的恶法。通过这一场审判-宽恕,耶稣宣布了对旧律法的革命,将旧律法数百条具体的戒律归纳为“爱”(爱神爱人),抽象为新律法的原则——“公义”与“慈爱”。

大陆教科书《职业道德与法律》中被改编成“耶稣不是让那妇人自由离去,而是用石头打死她!祂解释说:“我也同样是个罪人。但如果法律只能由毫无瑕疵的人执行的话,法律就只会死亡。”这样肆意地污蔑耶稣篡改《圣经》的事件出现在大陆,是因为教科书必须根据“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观”和“时代的需要”来进行诠释。我的结论是:当世俗法律与《圣经》原则不相同时,必须以《圣经》为准;当政府政策与我们的信仰原则相冲突时,必须以信仰为准。

祷告:慈爱的天父,我们知道你赐给人类法律作为维持人类生存的基础,但法律不再维护公义时,它就是恶法,应该被改革或摒除;我们也知道世俗法律最高只以公义为目标,而公义与慈爱两大原则同时显现只可能出现在基督教文化中,耶稣审判行淫妇人的故事,向我们昭示了公义与慈爱。我们知道正是这个故事揭示了基督教真理,因此被某些教科书篡改了结局,以便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我们知道“你的旨意行在地上如同行在天上”,我们在地上施行天国的文化,就是传扬福音。求你扭转那些刚硬着心违抗你的法律,求你赐予我们剖析这些恶法的智慧,求你赐予我们抵抗这些恶法的勇气。以上祷告是奉主耶稣之名求,阿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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