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耶稣对淫妇的审判与饶恕看女辅警许某“性勒索”案

       基督徒常常说的一句话是:你那是世俗社会看问题的方法,我们基督徒不这样看。那么,我们到底怎样看问题?我们看问题与世俗社会又怎样不同?我们大家常常讲到一个词“分别为圣”,今天,我想通过两个相似案件的审判及评价,来让我们大家都当一次审判员和评论员,看看基督徒在价值观上如何“分别为圣”。

      几个月前,有一则消息轰动网络——一位中国江苏90后女辅警许某“性勒索”案,许某被判处13年重刑、没收372.6万元涉案金额,另处500万元罚金。案情是:许某是一个小有姿色的姑娘,来自一个贫穷的村庄,19岁时,便与当地一个派出所所长发生性关系。之后5年内又与其他8名已婚男性发生性关系。判决书显示,许某在20143月至20194月,与多名公职人员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后以自己家人得知后要找被害人闹事以及自己购房、怀孕、分手补偿等为由,抓住公职人员害怕曝光后影响工作、家庭、名誉的心理,先后索要多名受害人共计372.6万元款项。与许某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被敲诈的9人中,2名派出所所长、2名公安副局长、1名校长、3名医院工作人员(还有一个未公开身份)。

网络上的关注点形成了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许某有罪。这种意见是著名的《环球时报》总编胡锡进提出来的,他说:许某使用类似手段敲诈与其发生性关系的9名人员,其犯罪性质通过常识就能判断出来,我相信对她敲诈勒索的定性是正确的,而且不认为这当中有争论的空间。

第二种意见:认为许某无罪。这种意见是著名的左派领袖张宏良提出来的,他说:“江苏省灌南县一群官员把一个20多岁的女孩子分别玩弄一番后,又通过法院把曾经给予这个女孩子的370多万元“买春费”、“补偿费”、“分手费”,以敲诈勒索的罪名要了回来,还把这个被侮辱被损害被玩弄的女孩子判刑13年,罚款500万。”她(许某)就同德伯家被送上绞刑架的苔丝一样......,如同《复活》中被流放的玛丝洛瓦一样,都是作为穷人阶级的代表而被审判,都是为了镇压穷人阶级的挣扎——仅仅是挣扎还不是反抗——而被审判......,与法律和犯罪完全无关。

第三种意见:认为许某有罪,但罪更大的却没有被法律惩处。这是网上绝大多数人的意见。他们说:权色交易见证官场腐败与社会真实:那些官员动不动就几十万上百万的巨款,哪里来的?他们的错误很多,身为公职人员,又是局长,所长,主席,校长的,都是有家室的人,这首先在生活作风上就是在违反党纪。而受到惩处的许某如果有800多万元,就绝不可能去做这样的事情,法学博士刘四新指出,此案暴露出,执掌“刀把子”拥有过大公权力的地方公安人员玩弄异性的现象泛滥,一旦出事,地方政法委和相关单位领导为维护自身形象和利益,就会袒护其下属,重罚无足轻重的一方,以威吓、震慑弱势群体,使他们不敢挑战官员的既得利益和地位。人权律师陈建刚指出,不能说这个女孩本身没有过错,但是个人的道德品质或私生活不是人们当下关注的重点,而对于公权力,就得严加审视。有人还编了新版《女起解》吐槽这个案件:许艳离了灌南县,将身来在大牢前,未曾开言我心好惨,过往的网友听我言:县里官人睡了个遍,三百万获刑十三年,纵使小女再不堪,官人哪来恁多买肉钱?!【旁白】你说你公道,我说我公道,公道不公道,只有天知道!慕容雪村说:“社会主义法制十六字诀: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考虑到我们这儿的国情,这话可以改写为:有些法可依,有些法不可依;有些法必依,有些法不必依;对某些人执法必严,对另外一些人不必严;某些人违法必究,另外一些人不必究。法律对中国公民一视同仁,但有些超级公民更他妈同仁”。

      由于本案已经涉及罪性与罪行、公义与怜悯、道德与法律、罪与审判、审判与饶恕这些基督教的基本教义,我们应该怎样来看待这样一个案件?《圣经》中有一个相似案件,在《约翰福音 8章》:经学家和法利赛人带了一个行淫时被抓到的妇人来,叫她站在中间,  就对耶稣说:“先生,这妇人是正在犯奸淫的时候被抓到的。 摩西在律法上吩咐我们把这样的妇人用石头打死,你怎样说呢?”  他们说这话是要试探耶稣,要找把柄来控告他。耶稣却弯下身,用指头在地上写字。 他们不住地问耶稣,他就挺起身来,说:“你们中间谁是没有罪的,他就可以先拿起石头打她。” 于是又弯下身在地上写字。 他们听了这话,就从年老的开始,一个一个地都离开了,留下的只有耶稣和那个还站在那里的妇人。 耶稣挺起身来,问她:“妇人,他们在哪里?没有人定你的罪吗?” 她说:“主啊!没有。”耶稣说:“我也不定你的罪。走吧,从现在起不要再犯罪了。”

由于耶稣“用指头在地上写字”写的什么没有人知道,我们不知道耶稣当时想的是什么,为什么写字?写的什么字?解经家对耶稣的“不审判”有多种解释,我的意见是:

1耶稣说“你们中间谁是没有罪的,他就可以先拿起石头打她”,这是一个非常机智的回答,因为耶稣提出了一个律法的新概念“爱”,这就是保罗解释的“爱就完全了律法”(《罗1310》),也就是神学家尼布尔解释的:“若是达成了这种爱的关系,即可不需要一切的诫命”。可见,这是对犹太律法根本性的解构。前面我们知道是“经学家和法利赛人” 带了这个妇人来的,他们想陷耶稣于罪中,如果违背了犹太法,就可以以此定耶稣的罪;如果耶稣遵守了犹太法,那就必然要定妇人的罪,这又违背耶稣自己“爱就完全了律法”,这是一个非常狡猾的阴谋,叫做“以子之矛攻子之盾”。(关于这点,我不同意“要么违背摩西律法,要么违背罗马律法”的解经,因为如果法利赛人是想让耶稣陷入“违背罗马律法”的陷井,他们是“在朝”的,耶稣是“在野”的,他们没有理由去问耶稣,而且耶稣完全可以不回答)。正因为这些“经学家和法利赛人”是犹太法的专家,他们只看见那妇人的罪,并没有看清楚自己同样有罪。所以耶稣把一个犹太法律的最核心问题反提到他们面前:“你们中间谁是没有罪的,他就可以先拿起石头打她”,这是“以子之盾攻子之矛”的反打。这个“反打”揭示了犹太法中宗教罪与法律罪不分、原罪与本罪不分的问题,这些“法律专家”们没有人敢认为自己“无罪”,这些认为靠行律法可称义的他们“就从年老的开始,一个一个地都离开了”。他们“试探耶稣、要得着告他的把柄。”(约8:6)的阴谋也因此告吹。我们换一个角度想,如果这个案件发生在中国,中国的文化里没有宗教法与世俗法合并的现象,没有“内心罪”这样的概念,“法律专家”们就会为了证明自己没有罪,纷纷地“落井下石”,那行淫的妇人就会死无葬身之地。

      2、我们知道“行淫 ”是“一个巴掌拍不响”的男女双方共同的罪,为什么只审判女人而不审判男人?即使完全按照犹太律法这也是不对的,我们来看犹太律法是怎样说的:利未记二十章第十节 “与邻舍之妻行淫的,奸夫淫妇都必治死”;申命记二十二章二十二节: “若遇见人与有丈夫的妇人行淫,就要将奸夫淫妇一并治死”。这里看到文士和法利赛人首先就不守法,他们公审妇人,却不对那男人采取行动,把所有责任都归到妇人头上。这本身就是对法律“公平”原则的藐视,本身就是破坏法律原则的恶法。通过这一场审判-宽恕,耶稣宣布了对旧律法的革命,建立了新律法的原则——公义与慈爱。

     3、“因为神差他的儿子降世、不是要定世人的罪、乃是要叫世人因他得救。”(约3:17)。耶稣眼里只有行审判的罪人即文士和法利赛人和被审判的罪人即行淫 的妇人,只有有罪而没有认罪的罪人即文士和法利赛人和有罪而已经认罪的罪人即行淫的妇人;我们注意这时的场景和这几句对话:“留下的只有耶稣和那个还站在那里的妇人。 耶稣挺起身来,问她:“妇人,他们在哪里?没有人定你的罪吗?” 她说:“主啊!没有。”耶稣说:“我也不定你的罪。走吧,从现在起不要再犯罪了。”扭送妇人来的人都走了,妇人还“站在那里”说明了什么?说明她“知罪”,妇人称耶稣为“主”意味着她的“认罪”并愿意“悔改”。《约翰一书1:8-9》“我们若说自己无罪,便是自欺,真理不在我们心里了。我们若认自己的罪,神是信实的,是公义的,必要赦免我们的罪,洗净我们一切的不义。”对于罪犯,耶稣是“无罪”的,他有资格并有权利去“定罪”并扔那块石头;但耶稣面对的是已经“认罪”并愿意“悔改”的罪犯。所以耶稣说:“我也不定你的罪。走吧,从现在起不要再犯罪了。”请注意:耶稣对妇人“不定罪”并不是宣告“无罪释放”而是宣告“有罪释放”,有罪是“公义”,释放是“慈爱”,这就是耶稣建立的律法新原则——公义与慈爱。耶稣告诉我们他的审判原则:“若有人听见我的话不遵守,我不审判他。我来本不是要审判世界,乃是要拯救世界”(《约:12:47》)耶稣知道他第一次来到人世间的目的不是施行审判,而是为我们(包括行淫的妇人)承受审判。他的审判要等到再次来到之时,到那日,不悔改的罪人将被定罪;而在基督里的我们将被赦免。 “你们中间谁是没有罪的,谁就可以先拿石头打她” 是根本性的对罪的审判,“我来本不是要审判世界,乃是要拯救世界”才是耶稣的目的。

4、这场审判还使我们明白一个道理,那就是内心中“罪性”与社会中“罪行”的审判权问题、耶稣的律法与社会的法律关系问题。首先,我们看到,耶稣的“公义”与我们理解的“公义”不完全是一回事,甚至完全不是一回事。神的标准超过人的标准,神的行为大过人的理解。比如同是审判,人的标准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因为人审判的是外在的“罪行”;但神的标准是“以悔改为根据,以救赎为目的”,因为神审判的是内在的“罪性”。神的律法高于人的法律,只要是“人法”最高都只能以“公义”为终极原则,对犯罪的终极手段是“惩罚”,这是维持一个社会最低限度的规则;但“神就是爱”的基督教却把爱贯穿了它的全部观念包括法律观中,因为它的终极目的不是“审判”而是“救赎”,这是翻转一个社会最高限度的目标。《圣经》整全的法律观归纳起来就是:神用公义审判罪恶,用爱拯救罪人;神用公义保护人的肉身,用爱浇灌人类的灵魂。耶稣告诉我们:“你们的义,若不胜于文士和法利赛人的义,断不能进天国”(《太520)

我们还注意到,“审判行淫妇人”是“政教分离”原则的最早实践,耶稣不会去执行“世界”的审判权,他的审判是根本性的对罪的审判,目的是对罪人的救赎。保罗最忠实地理解并执行了耶稣原则,在写给哥林多教会的信中,他指出“風聞在你們中間有淫亂的事。這樣的淫亂連外邦人中也沒有,就是有人收了他的繼母。”(《林前5:1》)保罗告诉他们的处理原则是:“要把這樣的人交給撒但,敗壞他的肉體,使他的靈魂在主耶穌的日子可以得救。”(《林前5:5》)“因為審判教外的人與我何干?教內的人豈不是你們審判的嗎?” (《林前5:12》)保罗的意思是:让世间法律去惩罚犯罪人的行为,但主耶稣仍然保存他的灵魂,因为信徒一旦得救,就永远得救(参《约1028~29),但神将任凭他的肉体因行为上的罪而受到世间的惩罚;因为上帝真实在罪人心中产生信心和悔改(提后二25;徒十 18)。信徒的肉体可以被撒但败坏,但他那重生的灵命,仍旧是属于神的,罪恶不能败坏它(参《约一59)

回到许某的“性勒索”案以及对这个案件的审判,这个案件的判决即使用世俗的法律来看,也缺乏基本的公平原则,保护着特殊利益集团,按一则网上的比喻是“潘金莲敲诈九位西门庆”,远离了现代文明,比起几年前“赵红梅性勒索案”的判决也是大大的法制倒退,大有向“王法”回归的倾向。而整个舆论界对此的反思,都是从道德层面、法律层面,顶多涉及到政治改革层面,看到了“现象”却没有达到“本质”。比照耶稣对行淫妇人的审判与宽恕,我们看到,1、耶稣革新了旧律法,用公义与慈爱作为法律的新原则,一般法律只以“公义”作为最高价值,而耶稣加上了“爱”,使法律真正达到“治病救人”(治罪救罪人);2、神创造的人是“生而平等”,耶稣法则打破了维护旧秩序的等级社会和男权统治,把平等贯穿到不分男女的每一个人,特别关注了弱势群体;3、耶稣法则的终极目的不是“审判”而是“救赎”,这就是把天国原则实行在地上国;4、为宪政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的“政教分离”和“司法自治”原则指出了方向。正是因为耶稣“公义与慈爱”“救人而不是治人”的原则是“世界”所不接受的,不但当时的犹太法律不接受,现在一些世俗政权也不能接受。我们看到,耶稣与行淫妇人的这个故事在大陆教育部出版的教科书《职业道德与法律中被改编成“耶稣不是让那妇人自由离去,而是用石头打死她!祂解释说:“我也同样是个罪人。但如果法律只能由毫无瑕疵的人执行的话,法律就只会死亡。”这样肆意地污蔑耶稣篡改《圣经》的事件出现在大陆,是因为教科书必须根据“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观”和“时代的需要”来进行诠释。比较两个案件的审判结果尤其是舆论评判,我不下一个什么结论,但我想结论已经下在了各位的心中,这个结论就是:当世俗法律与《圣经》原则不相同时,以《圣经》为准。

祷告:慈爱的天父,我们知道你赐给人类法律作为维持人类生存的基础,但法律不再维护公义时,它就是恶法,应该被改革或摒除;我们也知道世俗法律最高只以公义为目标,而公义与慈爱两大原则同时显现只可能出现在基督教文化中,耶稣审判行淫妇人的故事,向我们昭示了公义与慈爱。我们知道正是这个故事揭示了基督教真理,因此被某些教科书篡改了结局,以便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我们知道“你的旨意行在地上如同行在天上”,我们在地上施行天国的文化,就是传扬福音。求你扭转那些刚硬着心违抗你的法律,求你赐予我们剖析这些恶法的智慧,求你赐予我们抵抗这些恶法的勇气。以上祷告是奉主耶稣之名求,阿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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