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基督徒看法轮功的“邪教”问题


我一般不参与网上的骂战,甚至兜风惹祸的时评文章也不愿写。但近些日子关于法能功是否“邪教”的争议涉及到一些信仰的基本原则,于是简单表达一下看法。

基于圣认识和基督教史的反思:作为基督徒理所当然最根本的观念来源于圣经,判断事物的标尺也是圣经,那我们先了解一下圣经对此类事件的立场与态度。

一、神允许人有自由意志;自由意志是神造人的标准配置,“自由意志”会产生人的“自以为是”,“自以为是”就会滋生“罪”(出了埃及得到政治自由的以色列民却拜偶像陷入灵里的捆绑就是一个很明显的证明),但上帝仍然把自由给了人类,而且是在有天使利用“自由”而堕落为撒旦的前车之鉴下,这是为什么呢?我们来看几个神学家的回答。古代的奥古斯丁认为“自由意志”滋生“罪”但不应该惩罚“自由意志”,是因为这是人之所以为人的必须:“人不可能无自由意志而正当地生活,这是上帝之所以赐予它的充分理由。任何人若籍自由意志犯罪便遭神圣惩罚,这一事实表明自由意志之赐予人,是为了让人能正当地生活,因为若它之赐予既是为了叫人正当生活,又是叫人犯罪,这惩罚就是不公义的了。”(《论自由意志》)他的这句话蕴含了这样一种意思:人是上帝按自己形象造的,上帝是自由的,人当然也应该是自由的,否则那就不是“人”。近代的CS路易斯承接了这样的思路,他从“功用”角度指出:上帝是爱,人也应该有爱,而自由意志是产生爱的唯一来源,“既给了造物自由,他可以自由为善,当然也可以有为恶的自由。有了自由意志,恶才会发生。这样说来,上帝为什么要给人自由意志呢?原来自由意志虽然引发恶,但也是爱、善和喜乐这些值得享有的东西的唯一来源。”(《返璞归真》)。当代的唐崇荣牧师既从“本质”,也从“目的”和“功用”论述说:“这是因为自由是上帝的本质,自由是上帝的价值,自由是上帝的方法”。上帝的法则,人要有“信”(爱神)和“爱”(爱人),而产生“信”和“爱”的前提是良心自由,没有自由,就没有信仰;没有自由,就没有爱。“心甘情愿”是自由的最高境界,上帝不需要人们在不认识祂的情况下恐惧于祂,上帝希望的是人们在认识祂的情况下回归于祂。而只有在“良心自由”的前提下,人类才能从生命连接上认识上帝并“心甘情愿”回归上帝。总结上述,看出圣经对这一问题的思考方式:1、信仰的自由是神的主权,任何人都无权去干预别人的信仰,否则就是对神权柄的僭越;2、人作为罪的奴仆,意志无法自由,耶稣告诉我们:“我实实在在地告诉你们:所有犯罪的,就是罪的奴仆。”(《约8:34》)因此,真正的“良心自由”只能是在真理里、在灵命里、在基督里。在真理里的自由是被公义约束的,才不会被罪辖制,国家与教会都不能限制它,当然李洪志与所有的教会领袖也不能,因为只有主耶稣有能力有资格解放我们,让我们“脱离罪的捆绑”,“所以天父的儿子若叫你们自由,你们就真自由了”(《约8:36》)

二、戒律只针对神的选民;在允许“自由意志”的同时,上帝给人类的第一诫命就是只能崇拜独一真神。是否矛盾?其实一点也不矛盾。“拜别神”“偶像崇拜”是所有基督教戒律最反对的东西,但基于前一条的道理,这些戒律只针对神自己的“选民”。也就是说,戒律是“自律”,用为“他律”就不合适,这是戒律的边界,不能突破。我们的主要我们向“外邦人”传福音是“将他们的心意夺回”,而不是“将他们的自由收回”。

三、基督教历史的反思;用权力而不是用福音来改变别人的信仰,这是基督教历史上犯下的大错。相当于用属世的方法去处理属天的事情。这些错误最早可以追溯到公元325年的被称为“改变人类历史十大事件之一”的第一次尼西亚会议。这次会议由并非教徒的君士坦丁大帝召集,是基督教历史首次世界性主教会议,会议按罗马元老院的形式进行。会议产生的重要文件《尼西亚信经》的伟大意义我们不用去谈,只说说会议的另一项“成果”——“君士坦丁转换”。“君士坦丁转换”——即教会与政权连结在一起,皇帝运用国家机器影响主教会议,这次会议定下的“异端”,也等同于政治上的“叛国罪”,遭受到政治-宗教的双重逼迫,被开除、流放、处决等。这种模式在西方国家长时间实行。这是对耶稣著名的“银币理论”——“上帝的归上帝,凯撒的归凯撒”的背离。

四、美国建国先父的反思:回归“银币理论”有一个漫长的过程,最早将其变成“制度”的是美国宪法的诞生。美国的制宪国父的55人中,虽然有52名基督徒(28名圣公会教徒、8名长老会教徒、2名路德会教徒、2名荷兰改革宗教徒、2名卫理公会教徒、2名罗马天主教徒,只有3名是自然神论者),在当时的美国,98% 是新教徒,1.8% 是天主教徒,0.2% 是犹太教徒;也就是说,99%以上的美国人是基督徒或有这一文化背景。但是这些曾经饱受宗教迫害之苦,继承路德、加尔文与世俗政权联合进行宗教改革传统的嫡系传人,又亲手泡制了“撒兰姆女巫案”的美国基督徒,他们没有选择基督教成为国教而是选择了“政教分离”,同时把理论上的“政教分离”变成了体制上的“政教分立”,永远地铲除了为限制人的思想而制定法律的妄想(麦迪逊语)。这也成为当今世界一项重要的政治原则。“政教分离”导致了“良心自由”,“良心自由”推导出“宗教自由”,可以说,历史上政教分离产生、发展都仅仅限于基督教文明中,也只有基督教文明中可以实现真正的“宗教自由”,实现真正的宗教对话和宗教宽容。换句话说,正像耶稣不是关注自己的权利而是关心人类的救赎一样,基督教价值不是关心基督教权利,而是关心人类的共同权利,这正是基督教被称为“爱的宗教”的深层原因。可以说,在美国这样的国家,伊斯兰教徒、佛教徒、无神论者或邪教徒都知道,他们的“信仰自由”是基督徒替他们争取到的。我们注意一个重要的标志:“自由的信仰”是所有其它宗教都反对的,唯独蕴含在基督教之中。因为只有基督教,它的“自由的信仰”是来自“信仰的自由”,它指出自由的来源和控制都在上帝手里,上帝又把自由的权利与责任完完全全交到人的手中。


基于法律的认识:至今为止的历史阶段,宪政就是为了人类群体和整体的自由而存在的最有效的制度保障。宪政制度下的法律,只能惩戒行为而不能惩戒思想。宪政通过权力的制约与平衡,同时避免了精英的“少数人暴政”和平民的“多数人暴政”,关于信仰自由的保障,《独立宣言》的作者杰弗逊说过一段话:“给我们生命的上帝,同时也给了我们自由。这些自由是上帝的恩赐。如果我们将人们心中对此的确信除去,这个国家的自由还有保障吗?”麦迪逊也说:“我们没有把美国文明的未来下注在政府的权利上,而是在我们每一个人根据上帝的十诫管理我们自己的能力上。”(参见《联邦党人文集》)美国是非传统宗教或者新兴宗教最多的国家,可是,美国在对待“邪教”问题上却有许多出人意料的地方,譬如,美国没有禁止信仰的法律规定,相反地,美国最高法院多次通过判决的方式,重申公民信仰自由;美国没有专门管理宗教信仰的机构,相反地,在美国的任何组织和机构都可以宣传自己的信仰,除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之外,任何人都可以公开传教。当然,当下的美国在“政治正确”的方向上走得太远,相当于放大了“政教分立”的界限,造成基督教会本来作为分“立”的一方没有“立”足之地,这是另外一个问题,不在这里讨论。

总的来说,“邪教”不应该由政府来确定,这是宗教内部的事。而只要是宗教内部的事,那本质上就是互为邪教——你认为我是邪教,我也认为你是邪教。但我不因为我的世间权力强大而打压你,你也不要因为你的弱小就害怕我。我虽然不赞同你的信仰,但我维护你信仰的权利。


基于政治的考:我个人虽然认为法轮功的信仰幼稚可笑,而且始终不明白为什么那么多高级知识分子参与其中,其信仰的程度还远远超出一般的基督徒,希望有法轮功朋友来指出我的“错误”。我的观点是:信仰上的不同我们可以相互讨论并辩难,但不应该成为相互攻击谩骂的对象。我虽然认为法轮功有许多从执政党教育和中国文化糟粕中吸取的东西,比如用共产党的方式反对共产党,用糟粕的中国文化传统(请注意我说的不是中国的传统文化)给人类指明方向。但是,在下面的一些方面,我认为基督教应该向法轮功学习:

A、基督教与法轮功都是中国执政党宗教迫害的主角,但相较于法轮功,整个的基督教会对此的认识没有法轮功明确,反抗也就没有法轮功坚决。

B、法轮功将反抗的战场国际化,使得整个世界对中国执政党宗教迫害的事实昭示天下,而作为本身就是世界宗教的基督教在这一方面就相形见绌。

C、法轮功将反抗运动舆论化,在最初的媒体时代,法轮功就创办了众多有一定影响的媒体,在当前的自媒体时代,华人自媒体中排名前20位的绝大多数有法轮功背景。有中共大量资金支持的“大外宣”在他们面前都显得相形见绌。而以“宣教”为特征的基督教会,就没有太多拿得出手的自媒体。

D、法轮功将反抗法律化:法轮功是最早揭露中国有“活摘”的,通过数十年孜孜不倦的努力,他们将这个全世界都认为的天方夜谭揭露成天下大白,使中国的这一邪恶现象被全世界认识。在这个基础上,他们通过法律程序追诉当事人的责任,而对现代法律体系作出了重大贡献的基督教会,却没有这方面的举动。

以上匆匆,只是“观点”,没有展开论述,欢迎不同意见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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