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理必使你们得自由(上)——约翰福音系列讲章第十八讲
《約翰福音》的寫法是每章有主题。如第一章講“道成肉身”,
第二章講“神迹”,第三章講“重生”,第四章讲“新生命”。第五章“醫治”。第六章講“生命的糧”,第七章講“生命的水”而今天我们查考的第八章講“自由”。请注意本章两句钥词,也就是今天要读的经文:“你們必曉得真理,真理必叫你們得以自由”。(32)“所以天父的兒子若叫你們自由,你們就真自由了”。(36)我们分四个题目:从释放一个人到释放所有信他的人,自由不是政治身份的自由而是良心自由,耶稣是真理,信耶稣就得自由,自由也是我们的责任。由于时间关系,我们分为两讲来讲完,今天先讲前两个题目。
1、
从释放一个人到释放所有信他的人
今天我们来到第八章的下半段(从12节开始到本章结束)。第八章的上半部分也就是我们的上一讲讲了耶稣释放了行淫妇女的故事,耶稣释放了行淫妇女就完事了吗?没有,这不是一个孤立的故事,而是为了传达一个伟大的真理——自由;更进一步,阐明得到自由的途径。请注意耶稣是在圣殿这样的中心地带,时间又在节日刚过,又刚刚发生过释放了行淫妇女的轰动事件,人群非常集中,耶稣借着这件事要接着教导围观的群众。他是这样拉开话题的:“耶穌又對眾人說:‘我是世界的光;跟從我的,就不在黑暗裏走,必要得著生命的光。’”如果我们听到一个人宣称自己是世界的光会是什么反应?我们一定认为这个人疯了,因为我们没有这样的“处境”。我们注意到耶稣说这句话的几个背景:环境背景,那就是住棚节期间要燃起四个火炬,火炬将四周的黑暗驱散;前提背景,那就是《圣经》一开篇“神說,要有光,就有了光。神看光是好的,就把光暗分開了”(参创1),光是神创造世界时最为重要的因素;典故背景,那就是当年火柱引导着以色列先民出埃及,光指引着方向(參出十三21~22;尼九12),使人看到希望: “在黑暗中行走的百姓看见了大光;住在死荫之地的人有光照耀他们”(《赛9:2》);《列王纪》中光还表示(大卫的根)传承的“不熄”:神借先知亚希雅所说的“我……还留一个支派给他的儿子,使我仆人大卫在我所选择立我名的耶路撒冷城里,在我面前长有灯光”(11:36)、“耶和华却因他仆人大卫的缘故……永远赐灯光与他的子孙。”(《王下8:19》)。还暗示神的荣光高过祭司:所罗门的献殿祷告一结束,“就有火从天上降下来,烧尽燔祭和别的祭。耶和华的荣光充满了殿。因耶和华的荣光充满了耶和华殿,所以祭司不能进殿。”(《历下7:1-2》)“道成了肉身,住在我们中间,充充满满地有恩典,有真理。我们也见过他的荣光,正是父独生子的荣光”(《约1:14》)因此,我们现在不在处境当中,便认为耶稣的话很突兀;其实不然,正是因为有以上的背景,都是他们熟悉的“文化”,这些以色列人完全能听得懂。耶稣恰恰是用了以色列人最容易接受的方式,说出了一个伟大的宣告:“我是世界的光!”大家注意到光最大的特征是什么?是自由,任凭周遭如何的黑暗,光都能刺破。在之后彼得也使用同样的方法来见证主:“我们并有先知更确的预言,如同灯照在暗处。”(《彼后1:18》)。我们知道了耶稣为什么不走?因为释放行淫妇人只是一个前奏,他要从释放一个人到释放所有“信他的人。”
我们来看以色列人听懂了没有?显然他们听懂了,他们没有纠结耶稣是光的宣告,而且纠缠于“你凭什么说你是光”?这是一个正常的反应,因为耶稣的宣告既在他们的知识范围之内,又在他们的思维理解之外。因此,“法利賽人對祂說:‘你是為自己作見證;你的見證不真。’”(13)古以色列人是以律法为中心的民族,他们的所有思维都是从律法角度发出的。中国人考虑事情有两个角度,道德角度:这是好人还是坏人;政治角度:这是爱国者还是反革命。而以色列人考虑问题是律法角度:守法还是违法。而法利賽人是律法师,是教老百姓律法和根据律法来判案的人。他们精通律法,按照他们的理解,耶稣自己宣布自己是光无效。所以他们根据律法规定“见证必须是两个人或以上;人為自己作的見證是無效的” (參申十七6;十九15)来向耶稣发问、为难。耶稣的回答同样依据了律法的规定,他说:“因為不是我獨自在這裏,還有差我來的父與我同在。你們的律法上也記著說,兩個人的見證是真的。我是為自己作見證,還有差我來的父,也是為我作見證。”请注意耶稣的回答包含了两重意思,第一,我不是一个人,还有我的父与我一起,父本身就是律法的制定者,而耶和华是律法制定者的事实,是所有法利赛人都承认的;第二,耶稣借着回答,把宣告更进一步:我就是神儿子!并且告诉他们:不认识我,就不能认识父神。并且警告他们:“所以我對你們說,你們要死在罪中,你們若不信我是基督,必要死在罪中。”(16-18)耶稣的宣告有理有据,立马结出果效:“耶穌說這話的時候,就有許多人信祂。”(30)为什么同样是以色列人,有的人反对有的人相信,这里面也有一个重要的思维方式问题,法利赛人和一部分普通以色列人从律法角度考虑,只凭“眼见为实”“事实为根据”——他们眼中耶稣明明就是一个人;但以色列人也是一个有信仰的民族,另外一部分以色列人(约翰福音没有记载里面是否包含了法利赛人)从信心的看見耶稣(參林後五7),这就是“靈里看見”。耶稣批评了前面一部分人:耶穌說:『我雖然為自己作見證,我的見證還是真的;因我知道我從那裏來,往那裏去;你們卻不知道我從那裏來,往那裏去。你們是以外貌(原文作憑肉身)判斷人;我卻不判斷人。耶稣批评了“以外貌”的律法式思维,隐含地褒奖了“灵里看见”的人,这就是接下来讲到的亞伯拉罕的子孫不是肉身的關係,而是灵里的传统。在羅馬書9:6有這樣的話,“從以色列生的,不都是以色列人;也不因為是亞伯拉罕的後裔,就都作他的兒女。”除非有屬靈上的關係,肉身的關係是沒有價值的。这就是教改运动最核心价值——因信称义的来源。我们来看道德主义、政治挂帅与律法主义的思维局限在哪里,他们的共同问题都在于没有见到神,因而他们把道德,把政治,把律法当成了价值目标。
2自由不是政治身份的自由而是良心自由
如果说,以上耶稣是在作“宣教”的工作,接下来耶稣的工作可以说是最初的“门训”。因为是对“信他的人说的”(31):耶穌對信祂的猶太人說:“你們若常常遵守我的道,就真是我的門徒。”(31)而此时,耶稣将用于比兴的“光”变成了“自由”。这有什么讲究呢?如果说“光”是针对世界的黑暗,“自由”则是针对内心的黑暗:“你們必曉得真理,真理必叫你們得以自由。”他們回答說:“我們是亞伯拉罕的後裔,從來沒有作過誰的奴僕;你怎麼說,你們必得以自由呢?”耶穌回答說:“我實實在在的告訴你們;所有犯罪的,就是罪的奴僕。奴僕不能永遠住在家裏,兒子是永遠住在家裏。所以天父的兒子若叫你們自由,你們就真自由了。”在这里,我们可以看到自由的两个面向,犹太人说的是外在的政治身份的自由,耶稣告诉他们的是内在的良心自由。这两种自由有什么差异,又有什么联系?这对于我们基督徒来说都不一定搞得清楚。因此,我们展开来讨论一下。
神在造我们的时候,在我们内里安置了“灵”,灵由三个部分组成:智慧、良心和自由。“智慧”是知识性的,用于认识神和认识世界;“良心”是道德性的,用于评价神和评价世界;但是,“智慧”和“良心”都必须是在“自由”的状态下才能发挥作用,就好比种子与环境组合植物才能生长一样道理。从神来说,只有同时也给人“自由”才能表现出是“给你的”(因为给你的东西你不能自由地支配,就不能表示这些东西是“给你的”), 意味祂对人类的“标配”只有是给你的你才能自主;从人来说,你必须同时拥有“智慧”、“良心”和“自由”才能证明才能表现出这是你“自己的”,你才是“合格”的产品,才能使人成为自由的责任主体和道德主体,也就是活生生的“自然人”和秩序社会的“责任人”。 因此可以说,自由是人性中三个主要成分之一,它不可或缺。这就是帕特里克·亨利“不自由勿宁死”的神学解读,是洛克所谓的:“人的终极目的不是生命本身,也不是财产本身,而是自由”的立论依据。从这一点来说,(羅蘭夫人)“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若为自由故,二者皆可抛”就符合了《圣经》的真理。
现在,我们不讨论智慧自由而只讨论良心自由。哈耶克说:“自由是其它任何价值的前提,灵魂的良心自由是其它所有自由的前提”。 按照吕沛渊牧师“身体层面,与’受造物’相通;灵魂层面与’创造主’相通”的论述,人有肉身和灵魂,也就有肉身的自由和灵魂自由。肉身的政治自由、身体自由、财务自由、人格自由等外在自由,都以灵魂的“良心自由”为前提。没有“良心自由”为前提,权力最大的国王总统有“政治自由”吗?没有,因为他们成为了权力的奴仆;金钱最多的资本家有“财务自由”吗?没有,因为他们成为了金钱的奴仆。摩西率领以色列民众放弃“埃及的肉锅”,千辛万苦“出埃及”,这里面既包含神要使他们脱离身份的奴役,更重要的是为了他们获得灵命的自由。如果不是有此双重的目的,上帝就只是民族领袖而不是上帝。对人类历史发生巨大影响的宗教改革运动也一样,本质上就是一场争取自由运动;而他们所谓的自由也是基于这两个层面的:既有良心从教会法束缚下得自由,也有教会从教皇专制、平信徒从神父霸权下得自由。因此, “良心自由”与法律意义上的“自由”既有关系又相去甚远,这是基督教认识法律意义“自由”的独特路径,而且是最深刻的路径,它的要义是让我们脱离罪的捆绑。在古拉丁语中,“自由”( Liberta )一词的含义是从束缚中解放出来,包含“选择”而另有“脱离捆绑”意。对人身对行为的捆绑是显而易见的“他人行为”,但对良心的捆绑却往往是不易觉察的“自体行为”。所以“良心自由”首先是针对自己,为叫我们脱离罪的捆绑。奧古斯丁解释道:“人既然用自由意志犯罪,被罪惡所征服,他就喪失了意志的自由。”阿克顿勋爵说:“良知自由是所有自由的先锋,。。。自由的本义:自我驾驭。自由的反面:驾驭他人”、“自由是人类社会生活中至高无上的法律,自由对人类的心灵具有巨大的感染力。”(《自由与权力》)耶稣教训犹太人时说“你们必因真理得以自由”就是使用的“良心自由”概念,这就是保罗所谓的“灵命上的自由”(英语中的“Freedom”而不是“Liberty”),所以保罗说:“主的灵在那里,那里得以自由”(《林后3: 17》)。王怡牧师认为神是自由的来源,也是人认识神必依的路径:现在,让我们下一个定义:自由的人,只能是觉察和相信一位“自由的上帝”的人。人不能“自主地进入自由”,人必须“不由自主地进入自由”。(《恩典为王》)这就是说,强迫我们认同的神必不是神,只有良心在自由状态下自然选择的神才是神;人不能“自主地进入自由”,因为这样的状态仍然是“自义”而不是“自由”;只有圣灵给我们自由我们才能够真正自由,因此人必须“不由自主地进入自由”。基督教的系统神学,核心就是在讨论脱离罪捆绑的“良心自由”。正是因为“良心自由”,所以全世界的宗教中只有基督教“自由的信仰”,这是所有其它宗教都反对的,唯独蕴含在基督教之中。因为只有基督教,它的“自由的信仰”是来自“信仰的自由”,它指出自由的来源和控制都在上帝手里,上帝又把自由的权利与责任完完全全交到人的手中。
“良心自由”既然指的是从束缚中解放出来,而束缚我们良心的只能是“罪”,就蕴含了它同时是“罪” 滋生的源头。上帝“任凭他们有随自己可变意志的自由”(《威斯敏斯特信仰告白》),祂明明知道人的自由会产生人的“自由意志”,“自由意志”又会产生人的“自以为是”,“自以为是”就会滋生“罪”(出了埃及得到政治自由的以色列民却拜偶像陷入灵里的捆绑就是一个很明显的证明),但仍然把自由给了人类,而且是在有天使利用“自由”而堕落为撒旦的前车之鉴下,这是为什么呢?奥古斯丁认为“自由意志”滋生“罪”但不应该惩罚“自由意志”,是因为这是人之所以为人的必须:“人不可能无自由意志而正当地生活,这是上帝之所以赐予它的充分理由。任何人若籍自由意志犯罪便遭神圣惩罚,这一事实表明自由意志之赐予人,是为了让人能正当地生活,因为若它之赐予既是为了叫人正当生活,又是叫人犯罪,这惩罚就是不公义的了。”(《论自由意志》)他的这句话蕴含了这样一种意思:人是上帝按自己形象造的,上帝是自由的,人当然也应该是自由的,否则那就不是“人”。CS路易斯承接了这样的思路,他从“功用”角度指出:上帝是爱,人也应该有爱,而自由意志是产生爱的唯一来源,“既给了造物自由,他可以自由为善,当然也可以有为恶的自由。有了自由意志,恶才会发生。这样说来,上帝为什么要给人自由意志呢?原来自由意志虽然引发恶,但也是爱、善和喜乐这些值得享有的东西的唯一来源。”(《返璞归真》)托尔斯泰是文学家,他的答案是心理置换:“这个问题等于是问:上帝为什么要造一个母亲,又让她痛苦分娩,上帝直接造一个孩子给她不就行了吗?一个没有经过十月怀胎、分娩、哺乳、教育、日夜担忧的孩子,我想不会得到一个母亲的母爱。”基督徒作家路卡杜在他的《耶稣给你的抒压秘方》中把托尔斯泰的答案情节化了,他说:“旁观的天使问上帝这是否是一个明智的选择,’不埋下这粒种子,不给他们这个选择权,事情不是简单很多吗?’天使问道。上帝回答,’但是去掉选择权也就去掉了爱。’”唐崇荣牧师既从“本质”,也从“目的”和“功用”全方位论述说:“这是因为自由是上帝的本质,自由是上帝的价值,自由是上帝的方法”。上帝的法则,人要有“信”(爱神)和“爱”(爱人),而产生“信”和“爱”的前提是良心自由,没有自由,就没有信仰;没有自由,就没有爱。“心甘情愿”是自由的最高境界,上帝不需要人们在不认识祂的情况下恐惧于祂,上帝希望的是人们在认识祂的情况下回归于祂。而只有在“良心自由”的前提下,人类才能从生命连接上认识上帝并“心甘情愿”回归上帝。人作为罪的奴仆,意志无法自由,耶稣告诉我们:“我实实在在地告诉你们:所有犯罪的,就是罪的奴仆。”(《约8:34》)因此,真正的“良心自由”只能是在真理里、在灵命里、在基督里,是神首先解放我们,让我们“脱离罪的捆绑”,“所以天父的儿子若叫你们自由,你们就真自由了”(《约8:36》)。 “自由”从神而来,是恩典:“罪不能作你们的主,因你们不在律法之下,乃在恩典之下”(《罗6:14》);恩典与信仰相连,没有信仰不能完全得享神的恩典,相当于我们放弃做神儿女的权利。
(禱告)慈愛的父!愛我們的主耶穌基督,我深深地感謝您,在我們蒙昧無知沉淪滅亡的路上藉著你真理的光亮,你召喚了我們,感謝你賜給我們信心開啟我們的心竅,更將你的靈賜給我們。今天,聖靈在我們的心中和我們的心同證我們是你的兒女是蒙你從罪中釋放,被你兒子寶血洗淨被你聖靈充滿的真自由人,求你恩上加恩,加添我們的信心,使我們能力上加力不但珍惜這無罪的自由更在我們的生命中,彰現你的榮耀和恩典的豐富,願你依你有效的恩召,釋放那失卻自由的人使他們歸回,以致你叫得救的人的數目滿足,使信從你的人和你一同在榮耀中相見,直到永遠,奉主耶穌基督的名。阿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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